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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再属于上海创业扶持对象

2017-06-21 12:13    张佶    评论:0    浏览: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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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再属于上海创业扶持对象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王是某百货店的经营者,2014年2月18日,老王向本市某区就业促进中心就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三项补贴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老王已于2012年1月7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再符合上述三项补贴申领条件中关于企业负责人的规定。于是区就业促进中心于2014年5月13日向老王口头告知了审核结果,并于同年5月27日向老王又作出书面告知。老王认为,他作为百货店的经营者,虽然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但目前还在工作,仍属于劳动年龄段(男性18至60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房租补贴和创业扶持政策的申请条件,且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享受创业相关补贴,区就业促进中心错误适用法律。但区就业促进中心却认为,百货店的经营者老王提前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更不属于《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所指向的促进就业及发放补贴的对象,因此不能发放相关的补贴。那么对于现实生活中,退休人员“退而不休”继续从事社会工作的情况,究竟是否属于政策所扶持的创业者呢?他们是否可以享受本市相关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呢?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属于政府扶持创业对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二)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四)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申请创业相关补贴的单位主体,必须符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此时,“劳动者”的理解不再是普通意义上广义的解释,应当理解为具有法律上劳动关系的社会工作者。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明确,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都意味着,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不再是法律上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这类人群也不再属于政府扶持的创业对象,不符合享受相关政府创业补贴的范围。

二、各级政府文件明确各类就业创业扶持对象。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第三点“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中,已经对给予政府补贴的就业创业扶持对象,也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1、高校毕业生。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2、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市各类现行创业补贴政策已经落地。

1、创业场地补贴的文件依据。

本市先后发布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2、社会保险费补贴文件依据。

本市亦先后发布了《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所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此外,各个区县还有不同的针对初创型企业的开办费补贴,若要申请相关的就业创业补贴,经营者应当认真关注本市的具体规定,也可向本市各个区县的就业促进中心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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