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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岛1998年抢劫杀人犯抓到了,潜逃20年

2020-08-17 11:13    崇明法院    评论:0    浏览: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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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1998年,22岁的河南籍男子陶某正在崇明打工,9月的一天,陶某与崇明本地人施某(另案处理)来到原长兴乡,选中了年逾花甲开设杂货店的被害人杜某。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在当今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底线,尊重生命是红线。本期介绍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陶某,作案后在外逃匿20年,终究要面对法律的制裁。


1998年,22岁的河南籍男子陶某正在崇明打工,9月的一天,陶某与崇明本地人施某(另案处理)来到原长兴乡,两人经过事先踩点选中了年逾花甲开设杂货店的被害人杜某。

次日夜晚,两人以买东西为由敲开了杂货店的门,进店后以一根黑色尼龙带勒杜某颈部,然后实施抢劫,致杜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陶某、施某带上店内的现金150余元及几包香烟离开了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施某与陶某。1999年3月,公安机关将施某抓获。


到案后,施某如实供述伙同陶某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同案犯陶某依然在逃,20年间其先后隐匿在辽宁、天津、北京、山西、河南等地,以打零工为生。直到2018年9月,陶某患病,生活难以自理且神志不清,经救助站帮助,陶某由家人接回家中。

回家后,陶某对家人透露了自己20年前曾在上海犯有命案。随后,陶某在家人陪同下至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当年伙同施某抢劫杂货店老板的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陶某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崇明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陶某提起公诉,崇明法院以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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