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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开发票冲账发工资是否违法?

2015-12-19 22:44    发布者:袁永斌    回复:0    浏览: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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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开发票冲账发工资是否违法?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2年12月初,黄小姐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到2015年12月30日止。2015年1月初,公司以黄小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黄小姐认为,其旷工是由于公司自2014年10月开始每月少支付其部分工资引起,由于不满才选择不去上班,因此,其要求公司补齐几个月未支付的部分工资。贸易公司不同意其要求。

2015年2月中旬,黄小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黄小姐称,其工资为10000元,其中5000元由公司打卡支付,另外3000元由公司以每月固定报销形式给予发放,报销金额固定,发票类别不做限制,还有2000元则由总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现要求公司补足2014年10月到2015年1月这部分工资共计20000元。贸易公司认可黄小姐所述的报销费事实,但认为该款不属于工资不同意其请求,另外2000元是总公司给付咨询服务费,也不能算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首先,原先每月3000元报销,金额固定,且证据显示该报销发票与工作无关,公司意图以报销形式掩盖发放工资事实,所以仲裁委员会确认该部分为工资;其次,所谓的咨询服务费,公司未能提供黄小姐为总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证明。综上,仲裁委员会支持黄小姐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企业的工资支付标准相关法律问题,对于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般而言,对于每月通过银行卡或现金签收形式且明示为工资的款项认定为工资没有争议。但现实中,企业发放工资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企业出于减少成本的目的而为之。但是这样往往给劳动者维权带来困难,对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也带来困难。目前,对于上述案件类似的工资争议,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

一、区别报销与工资的构成要件。报销一般指,企业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合理花费的核销。报销成立要具备两个要件,一为履行工作职责,二为应当遵循企业有效的报销制度。另外,报销属于实报实销,不会出现每月固定金额的情况,即使有也应当是偶然状态。如果企业每月对于原告报销金额固定,且所涉发票与工作无关的话,目前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一般认定为工资。

二、关联企业支付的款项如何认定工资。有些企业主,出于种种目的,注册多个企业,企业之间存在明显关联。不同名称的企业分别向一个劳动者支付报酬,而劳动者只在一个公司工作,而工资由关联的不同企业支付,那么如果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企业支付款项性质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但是,假如劳动者确实在外兼职,且企业之间没有关联,企业方也有证据,那么一般所做的判决对劳动者不利。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固定加班工资是否为工资。有一些企业,在拆分职工工资结构时,将一部分工资拆分为固定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费,并每月按约定支付固定加班费属违法,劳动者领取了固定加班费后,仍有权依据实际加班时间,主张支付加班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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