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加班不给加班费,职工投诉之后,反要职工拿证据。遇到这样的单位,职工小张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日前他向记者求助。
小张反映,他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一年多,公司经常加班加点,但从不发加班费,只是提供一份外卖和报销打的费。为此他提出辞职,并要求适当付点加班费,获得老板同意。但在结账时,加班工资单位仍是一分不付,再找老板反映,对方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小张十分气愤,当即便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可劳动监察人员前去调查时,公司竟矢口否认有加班,还叫小张拿证据来。见公司否认加班事实,监察人员也希望小张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以便他们核查。不是减少报酬需要单位举证的吗?怎么反而叫职工举证呢?小张搞不明白了。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律师指出,现实用工中,用人单位一般口头通知职工加班,很少会留给书面凭证,于是一旦单位想赖掉加班费,职工常常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这也是维权中常常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
罗主任分析说,在一般证据规则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考虑到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在某些方面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表面看也是一种克扣和减少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予以举证。但遇到单位耍赖,矢口否认有加班行为,这样举证责任又倒推给职工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法律只要求职工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可证明有加班事实存在,就视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现在的问题是,小张遇到单位赖账,否认加班基本事实,这样小张首先就要举证确有加班这一事实,然后才可以在此基础上核实加班时点、计算加班报酬,这也是监察部门要求小张进一步提供证据的原因。所以此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平时加班就应该做个有心人,收集好证据以防单位到时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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