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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学历造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6-01-13 13:55    发布者:唐律    回复:0    浏览: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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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学历造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4年3月,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刊登广告招聘部门经理,该岗位要求应聘者具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历。李某得知信息后前往该公司应聘。应聘时李某递交了某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证书,经面试,成功应聘。随后,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李某屡屡发生工作失误,从而引起了公司对其专业能力的怀疑。随后,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对李某学位证书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李某提供的硕士学位证书系伪造。因此,公司于2015年1月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其已为公司服务了近一年,公司无权任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有权因李某伪造学历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方认为:李某提供虚假学历应聘属于欺诈行为,公司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虽然其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学历,但公司是经过面试,认可其专业能力后才决定予以聘用的。并且公司当时也未对其提供的学位证书进行鉴定,也存在一定过错。况且其已在公司工作将近一年,公司无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时已明确告知该岗位要求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历。李某在明知该岗位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学位证书的方式成功应聘。李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欺诈行为,造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悖,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公司因员工提供虚假学位证书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

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公司明确要求应聘部门经理岗位需要硕士以上学历,李某通过提供虚假学位证书骗取公司信任,公司也基于该信任订立了劳动合同,有违真实意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法律约束力。故李某无权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合同解除存在区别。《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解除的内容。劳动合同解除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过失性解除和无过失性解除。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当法定条件具备时,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就是说,解除是建立在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的基础上的。而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但两者导致的结果是一致的,即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招聘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岗位,还是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提供的学位证书及时进行鉴定,我国已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单位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有条件的,还可进行背景调查。作为应聘者,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前来应聘,劳动关系是一种存续性的法律关系,纸永远包不住火,总有一天会被公司发现。又何必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留下污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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