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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隐瞒购房契税能不能解除房产合同?

2016-01-13 16:38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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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隐瞒购房契税能不能解除房产合同?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胡先生来信反映:我原居住的老房子动迁,分得一笔安置费。由于女儿在国外,我们夫妻欲与侄子相邻而居,以便照顾。遂委托侄子帮我们寻找其相邻的房子。不久,侄子叫我们去看房,对于该房的外观我是比较满意的,但发现屋檐漏水,房间顶角有渗水返潮的痕印,当时虑及与侄子相邻,遂同意购买。到了中介公司后,听中介公司介绍,该房屋系2007年竣工,当天我们签了中介合同、意向书,支付了5万元定金。另外还签订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等,约定了房款总价、首付款、交房时间等等。但是办理产权过户时间约定在2016年4月,所有税费、中介费均由我们支付。

由于我们是退休人员,买房子也是家中的大事。女儿知晓后,从国外飞回上海看房,女儿一看该房屋很不满意。首先是房屋漏水,其次是过户时间定在2016年4月,房型也不满意,到房产交易中心拉出“登记簿”,主人家是在2014年购买的房屋,距今不满两年,故契税增加。我要卖出方修理房屋漏水的事情,卖出方、中介方均不予以理睬,我现在按约已经支付了首付款,我认为对方和中介太不讲诚信,我是否可以不购买该房屋,退还给他们?(附相关资料)

张建伟律师回复:来函及附件均已收悉,作答如下:

本人认为,首先,该房屋如你不予以购买,你要双倍支付违约金,即你支付的5万元定金归对方,还要支付5万元给对方。在法律上称之为“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其次,根据合同之约定,你们三方签字即生效,该合同已经生效,且已经履行。

由于合同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要支付房屋总价的20%,如果你不购买该房屋,你还得支付房屋总价300万元的20%给对方,即60万元,这样你的损失可谓惨重。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你如不购买该房屋属于违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要“受罚”的,即赔偿对方可预见的损失。

关于让卖家修缮房屋漏水一事,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他们的修缮义务,所以你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你又谈到中介公司讲是2007年的房子,实际上主人家是在2014年购买的事实,认为他们不诚信。事实是由于你对他们介绍的情况和事实产生了误解,即认识不一致所致的。

中介公司讲该房系2007年建造完毕的,这一事实与卖家何时购房没有关系。还有你认为2016年4月过户太晚,事实是你在商谈购房时,你没有提出来,同时你还签了字,同意该约定,现在要求变更应当得到对方的同意。同理,如果你不愿意再履行该合同,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该合同就得继续履行。从法律规定的来看是不可毁约的。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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