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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结冰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2016-01-27 21:54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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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结冰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马旭峰系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下属的南京东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工作岗位在南京东站编组场下行场。2006年2月6日,马旭峰交通车(火车)上班,当交通车到达东站编组场下行场警务区后,因没有供职工上下交通车的安全站台,马旭峰下车后需踩在滑动不定的路基石子上才能到达民警值班室,再加上前几天下雪的缘故,路基石子结冰,致使马旭峰滑倒摔伤。经医疗机构诊断结论为右桡骨小头骨折。

2006年6月15日,马旭峰申请进行工伤认定。2006年8月10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宁劳社工认字(2006)第1705号职工工伤认定书,认为其不是工伤。马旭峰对此不服,于2006年9月30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京市人民政府维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马旭峰对此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一审、再审一审,最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2014)宁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马旭峰应当认定为工伤。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马旭峰所受的伤害既不是因机动车事故而发生的伤害,也非因企业不安全因素造成,而是他在上班的途中下车时因本身不慎因素而导致摔伤,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但终审法院认为,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本案中,马旭峰系南京东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其工作场所为南京东站编组场下行场,其每天需乘坐铁路职工交通车(火车)方能到达工作地点。马旭峰在工作时间前,乘坐铁路职工交通车(火车)上班,当火车到达南京东站编组场下行场停稳后,其下车后已处于南京东站公安派出所能够对从事日常警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亦属于马旭峰的巡查路线范围,应当认定为马旭峰已到达工作场所。之后准备前往值班警点的行为,目的也是为了进入值班警点履行换制服等准备手续,也应当视为一种广义的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行为,此时因滑倒而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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