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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利益分配是否受遗嘱影响?

2016-03-04 17:57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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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利益分配是否受遗嘱影响?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解某、易某夫妻育有四子。早年解某获得单位公租房一套,承租户主为解某。后因子女长大,遂置换至今的公租房(诉争房屋),承租户主仍为解某。1994年4月4日,解某因故报死亡。2000年12月4日承租人变更为易某。2004年8月8日,易某因病去世。四个儿子为承租户主问题协商一致,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四弟兄协商一致决定,遵照父母遗愿,如原有住房动迁。所得利益分为四份,予以均分。”遂将承租户名由易某变更为解家老大。

2012年10月,解家老三装修该房屋。装修期间,四兄弟均予以关心,但费用由老二一人支出,老三买过饮料、点心招待装修工人。老大、老四曾关心过装修质量,四弟兄均搬出诉争房屋,另居住他处。

2013年8月,老大将该房出租,出租利益未依约分配,遂起纷争。

原告诉称:系争房屋系父母用承租房换来的公租房,父母去世后订立协议“如房屋出租、拆迁的,房屋租金、拆迁补偿款四人平分。”被告予以出租后未将租金收益平均分配,要求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出租房屋收益每人各获24000元。

被告辩称:协议书约定的是动迁利益分四份,从没说过四人均分租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请。

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中仅载明房屋动迁所得利益分为四份,与租金收益均分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诉称:遵照父母遗愿,如有原住房动迁,所得利益分为四份,四人均分。该所得利益指的是诉争房屋上取得的所有利益,不限于动迁利益。其次,在该房屋置换后,四人均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被上诉人虽为户主,但不该以户主的优势地位而侵吞其他人的利益,立协议时四人作为主体阐明的是利益均分。故在该房装修中系老二出钱出人装修,其余人均到场帮忙,证人证明该事实,被上诉人认可,亲属证明,当时父母在世时所称的利益均分,指的是所得到的该房产所有利益予以均分。被上诉人予以否定。

二审判决予以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系争房屋是由父母原承租房置换而来,前房屋分配时,父母和四子均为分配因素考虑在内,且曾长期居住。遂认为:双方均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虽经协商被上诉人作为变更后的新承租人,但不影响三上诉人应有的权利,所得利益应合理分配。从四人协议中反映出了各当事人自身的认识和意愿,故综合房屋的历史来源,各人的原始权利,所做贡献及使用现状、收益等因素,上诉人要求对相关租金收益进行分配的主张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三上诉人支付租金收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析案:一审判决单从协议着手予以阐述判决,这与一审中当事人未提供相对应证据,使协议书成为孤证,二审中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点,加强了协议中反映各个自身认识和意愿,特别是二审判决从该房屋的历史来源综合评判各种因素,从原则上予以阐述,步步推进,得出一个合理、公平的判决结果,使之双方折服,达到息讼止纷的良好效果,双方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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