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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先兆流产请病假被公司开除该咋办?

2016-03-09 01:19    发布者:澎湃新闻    回复:0    浏览: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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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先兆流产请病假被公司开除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据澎湃新闻报道:先兆流产请病假,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黄珊(化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2016年3月7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处黄珊所在的上海人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2014年3月31日,黄珊进入上海人桥公司从事招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年8月,黄珊确诊怀孕,因长期身体不适,遂于2015年1月17日向公司请病假,回乡就诊。

在此后的2个月里,黄珊向公司提交了妇幼保健院的疾病证明书、化验送检、结果报告单及检验报告单等,证明其患有先兆流产、先兆晚期流产及先兆早产。但公司人事部门告知黄珊,其所提供的只是常规检查报告,并不能证明身体不适,要求黄珊提供请病假的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人桥公司在多番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告知黄珊,其所在的岗位已由其他人替代。

黄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人桥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黄珊的诉讼请求,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3月26日恢复,并裁决人桥公司向黄珊支付病假工资。

人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人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由于黄珊的岗位已有人替代,双方劳动关系在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履行。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不予恢复,但人桥公司应当向黄珊支付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余元。

后黄珊因不服原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恢复与人桥公司的劳动合同。

上海一中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中,尽管双方对于疾病证明书所依据的相关病例资料存在争议,但在无证据证明前述疾病证明书系虚假的情况下,黄珊并非无故缺勤,故人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因双方劳动合同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原审法院判令人桥公司向黄珊支付赔偿金而不恢复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日前,上海一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崇明商家网表示:坚持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行性不高及存在错误观,首先,中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解除劳动合约,即便是违法解除,这一点就直接说明二审为何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其次,即便是庭上用人单位恢复工作关系,像本案这样的公司也是一样会提出换岗扫厕所等要求的,最终还是一样被刁难回家,本案女职工既然还想着申请恢复劳动关系这一想法显然是一个思想不开化的人,一条道走到黑,自然就容易钻进牛角尖,或许还是会被旷工处理;此外,只要符合单位利益认知,即便是违法开除所需的赔偿金也因工作不满一年支付,即一个月工资支付,一般用人单位是不会再想着好好善待这类人员的,这也是为什么用人单位会提出上诉的主要原因:拖延申请人继续上班的请求。最后,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就被该公司利用了,签署3年劳动合同,直接意味着6个月试用期,这些都是已经算计好的,涉事公司作为HR专业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本来就吃这碗饭的,当然深知这些,即便劳动者做到第三年最后一个月发生这样的事,赔偿金也就2个月,所以劳动试用期用人单位就已经赚了,如果按真正保护劳动者的话,试用期其实不管做多少年只应该设定一个月就已经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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