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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孩政策公司能取消独生子女费吗?

2016-03-23 18:29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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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孩政策公司能取消独生子女费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钱拿到了本月的工资条,却发现原先自己每月领取的独生子女费30元没有了。小钱来到单位的人事部询问,人事部经理告诉她,本市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不再鼓励独生子女,转而鼓励“二孩”,因此原先用于奖励独生子女的费用单位不再发放了。小钱确实听说“二孩”政策在本市正式落地,但对于单位取消独生子女费却觉得不妥。虽然只有每月30元钱,但是否真的如单位人事经理所说,“二孩”政策落地,就意味着所有的独生子女待遇就没有了呢?其实这样的解读是不正确的,本市卫计委在相关问题上已经做出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明确指导。本文就这个话题,为广大读者朋友来做相关的介绍。

一、本市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简介。

就本市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而言,目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2)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按《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此外,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1万元。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按《若干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以领取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按《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等政策,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500元。

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在上述可享受的待遇中,与用人单位联系最密切的就是“独生子女费”。在本市卫计委发布的官方政策解释中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即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仍旧可以按照原政策享受相关待遇。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规定再生育,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举例来说,若本文前述案例中的小钱于2013年6月18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其属于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老人”,用人单位仍旧应当向其支付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若小钱不再生育,那用人单位应当将此项费用发至其子女年满16周岁;若小钱于2016年3月5日生育了第二个孩子,那么她应当在2016年3月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用人单位自2016年3月起也可不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奖励费维权可求助计生部门帮助协调。

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中明确的内容:“独生子女奖励费系政府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种奖励措施,是否支付与公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付出劳动无直接关联,即要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费不是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不属于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拒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的情况,暂还不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目前,此类问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投诉,由计生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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