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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少付工资老板道理十足该怎么办?

2016-03-31 20:48    发布者:马永卿;崔蔚    回复:0    浏览: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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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少付工资老板道理十足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工作半年,却一直没签合同;每天按时上下班,工资却不足2020元。职工为此向老板交涉,老板竟然“道理十足”。日前,冯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冯先生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半年多前才来上海找工作。应聘了几家单位,终于有公司录用了他,工资是本市最低工资。老板说要先试用他两个月,合格了就签劳动合同。他觉得这个要求也合理,便同意了。试用期内,他每天认真工作。第一个月过后,老板发给他2020元工资。两个月试用期满后,老板通知他试用合格,可以转正。但是老板之前承诺的签合同一事却没有音讯。他询问老板,何时签劳动合同?老板说,现在公司正在调整业务,等调整到位就与他签合同。他也没敢提出异议,依然认真工作。但到了发薪日,他发现工资减少了,连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到。他又找到了老板,老板有些不耐烦,说,他是正式员工了,公司依法为他缴社保费,而社保费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他也不懂,就信了老板的话。转眼,他在公司干满半年了,但老板还是没有提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他心里有点不踏实。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指出,该企业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老板所谓的“道理”根本不成立。首先,公司调整业务跟签订合同无关。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招用冯先生后,公司均正常运作,冯先生也一直在为公司工作,其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调整业务”并不影响公司与冯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职工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并不是企业可以降低法定工资水平的理由。《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10号】明确,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因冯先生原本就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取得报酬,所以只要冯先生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就应该每月支付给他2020元工资,而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也应该由单位承担。最后,单独设立试用期无效。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尹律师建议冯先生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制止公司的这种违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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