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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揩油水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2016-04-27 12:26    发布者:李轶捷    回复:0    浏览: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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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揩油水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商家的促销手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利益吸引了一批黄牛,近两年,很多营业员、专柜人员看到了其中的好处,纷纷选择跳开黄牛,“亲自”上阵,打起了擦边球。表面看,这些行为并未直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即使有,损失也不大。但企业却认为这样利用职务便利的员工不能用,均采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一方认为只是小错,一方却认为“罪不可赦”,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案例一

“并款兑券”是中饱私囊吗?

如今消费进入电商时代,很多实体店的销售情况大大受损。为了拉动消费,将顾客重新吸引到商店里来,满一定的金额送消费券,或是抵扣消费金额的方式成为商家们十分热衷的促销手段,运用十分广泛,但同时也新生出了一些问题。

小姚是一家床上用品公司的销售员,主要负责某商厦的专柜销售。今年3月,她负责专柜所在的商场正好搞周年庆活动,推出了每单消费满500元赠该商场电子消费券300元的大促销活动,该电子消费券在一周内可在该商厦任意专柜进行消费。

活动的广告刚打出来,就有许多客户前来打听。有些客人住得远,来回不方便,就向小姚提出能不能提前销售。小姚考虑到以前商场搞活动她们也有过预售的做法,所以她大致计算了满500元送300元,相当于价格打了6折,于是,她就直接按照这个折扣比例,为客户开具了收条并收取了客户现金货款。货款一直由小姚保管,直到活动当日,她用自己的银行卡将几日内预售的货款按全额补齐差额后交到了收银台,并获得了几万元的电子消费券,此后在商场里进行了消费。

商厦见小姚前来兑换电子消费券的金额很大,引起了重视,并将情况向小姚所在的公司进行了通知,公司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他们认为,小姚获得的赠券远远大于其通过银行卡补差的金额,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便直接做出了解聘的决定。

小姚认为自己很冤枉。商场促销活动允许营业员根据情况提前预售,既可以提高销售额,又可以方便客户,也是行内惯例。活动当日,她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几万元的电子消费券这个不假,但她也因此通过拉卡的方式支付了客户打折款与原价之间的差额,也是有所付出的,况且,如用上述款项在商场当日购物,其也能获得一定的赠券,故其并非纯粹获利,何况获得的利益并没有表面看到的那么多,也因此小姚并不认同公司所称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说法。

案例二

转让赠品算假公济私吗?

香奈儿的睫毛膏、兰蔻的保湿品、露华浓流彩唇蜜……让众多女生倾心的大牌化妆品,专柜小姐可以不烧钱拿到它们的“小样”,有些小样甚至达到正品容量的一半。如果将这些“小样”放在网上卖,往往价值数百元人民币。而这也被外界称为专柜小姐特享的“灰色福利”。

Linda服务的专柜是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品牌。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送来上千支试用装,俗称“小样”,是给顾客的小优惠,也算是一种促销手段——先让你免费试用,觉得满意,柜台里的正品便不愁销路了。

送小样不用记账,怎么送,公司也没具体规定,很多顾客也“不懂经”,有的甚至不知道,或是不在乎这些额外的赠品。

Linda刚上班时,曾经有一位顾客买了1000多元的化妆品。公司规定,客人买满880元就可以赠送一个促销礼包,于是,Linda加送了她两支3ml装的乳液。谁知顾客一走,柜台上的其他专柜小姐就“反茅枪”了:“哦哟,Linda,你蛮大方的嘛,(顾客)是你们家亲戚啊?”

“一开始我不明白,为什么她们把小样卡得那么紧,送顾客的时候那么抠,可是为什么成箱的小样每趟都少得那么快呢?”直到有一天,Linda看到,一个同事下班前,很自然地打开抽屉,摸了一把小样,往包里一塞,若无其事地哼着小调走了……大开眼界的Linda从此多长了个心眼,才知这一行“奥妙无穷”。

回到家里,Linda上网查了查,小小一支2毫升的眼霜小样,可以卖到30元,有些品牌大的可以卖到数百元。业内的同行告诉Linda,许多护肤品小样的大卖家背后,就有一批专柜小姐在支撑。

从刚开始的不懂行到后来深谙其中的门道,久而久之,Linda对于这一行业的潜规则也就熟门熟路了。一次Linda接待了一位买了数万元化妆品的大客户,客人压根没提赠品的事,而且因为购买金额大,由此获得的积分也不少,但她似乎也不在意。按照公司规定,积分可以当场兑换礼品,如果不兑换则视作放弃。Linda觉得这些积分和赠品放弃了也挺可惜的,于是,在给另一位熟识的客人结账时,将这些赠品的部分转赠给了熟识的老客户。

不料,这事被公司获悉,公司以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为由,对Linda进行了开除处理,这让她感觉很是郁闷。

Linda认为,这些赠品和积分本来就是给客户的,给这个客户和给那个客户,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利益损失,而且,她的礼品“再分配”也是对老客户的一种潜在投资,是利于公司销售业绩的,公司给予她如此严厉的处罚,她表示不服。

案例三

出让“内购房”开除合法吗?

近日,某房产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来电咨询,因为员工私自转让“内购房”,他将涉事的10名员工进行了开除处理。如今,这些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王先生想了解有关政策,询问企业的行为是否有错。

事情要从王先生所在公司的内部规定说起,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规定公司的楼盘在销售到尾盘时,可以优惠卖给自己的员工。一方面算是给予员工的特殊福利,另一方面也鼓励员工住进自己企业开发的楼盘,这对企业自身也有好处。

去年,公司开发的1700多套房子到了尾盘销售季,公司照常规拿出了60多套,供企业员工优惠购买。由于折扣力度较大,很快,这60多套房就被认购完了。原本,事情发展到此就该告一段落,不料,没过多久,该楼盘的销售中心就遭到了先前购买房屋的业主的“围攻”。

在与业主沟通中,企业的销售主管了解到,市场上出现了不少标名“内购房”的转让信息,其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标价,这让之前购买了该楼盘的业主觉得“吃亏了”、“被骗了”,并因此闹到了售楼中心。

销售主管将掌握的信息汇报到了王先生这里,公司随即展开了调查,最后确认了业主的质疑,公司内确实存在10名内部员工认购后低价转让的情形,于是立即叫停内部认购,已经交了定金的,定金返还,不再销售。

“这些员工的行为对正常房价造成了影响,使得企业优惠给内部员工的这一行为最终结果与初衷不一样了。我们原先也是出于关爱员工着想,没想到却换来了这样的恶果。”一气之下,王先生联系了企业人事部,对涉事的10名员工一律进行了开除处理。

在开庭审理时,主张权益的10名员工均表示,企业给予员工内部认购的权利,是一项福利,一经认购,房屋就该属于员工本人持有,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那么,无论是进行转卖还是租赁,都是员工个人的事儿,与企业无关。何况,他们转卖的行为并没有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谁是业主对企业不构成影响。

记者调查

多数受访者认为类似举动给企业造成损害

以上三个案例的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顶多只是存在过错,不至于对企业构成严重伤害,企业做开除处理让他们觉得心有委屈。那么其他人对于该类事件的是是非非又如何看待呢?记者以“你身边是否有此类行为”、“你认为该行为对企业造成的伤害大吗”、“你认为企业的解除处理是否合理”三个问题在街头进行了随机调查。

调查中,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做过这类事,但这种现象在周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徐小姐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她就曾收到过专柜小姐额外赠送的“小样”。“确实有很多人不在乎多一件两件小赠品,给谁都是一样给,送给在乎这些的客户可能起到的效果更好。”名为泡泡的网友则坦言,商厦搞活动时,为了达到活动规定的消费金额,销售人员

也会建议他找其他客人一起拼单,很多顾客都会选择这样的方式。此外,记者在网上商城中输入“员工内部价”、“内部员工福利”字样,页面跳出的产品信息五花八门,衣物、酒店卡、电器、名牌包……几乎一应俱全。由此可见,此类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非但不少见,甚至多到让人见怪不怪了。

对于此类行为对企业造成伤害程度的问题,受访者大多数都承认会给企业造成损失。Raee表示,未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活动规则办事,虽然表面看来并未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潜在的伤害肯定是有的。“一些客户事后知道了店家的行为,会认为店家不够诚意,或者操作上不规范,对企业的信誉还是有影响的。”至于伤害的程度,Raee认为,这要看具体行业了,因为如果是积分卡、化妆品小样之类的可能损失不会很大,但如果是案例中房产公司的话,应该影响会比较大,毕竟现在一套房就算内购价打个九五折,也有好几十万元呢,厉害的要数百万元呢!员工通过这种方式获利,“赚”的应该也挺多。从事行政工作的王小姐则不这么认为,她表示,消费券、化妆品小样能兑换的价值其实也不小,即使一单两单的价值不大,积少成多,数目也相当可观了,更不要说房产了,“本来是因为员工福利才给的优惠,结果被转卖到市场上了,如果公司直接卖到市场上去,盈利会多很多,现在这部分盈利是白白损失了。”

对于公司的解除做法是否过分的讨论,受访者的意见较为分散,有29%的人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虽然“狠”了点,但也谈不上过分,毕竟员工有错在先,既然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以此追究责任也理所应当。另有32%的人认为,每个行业都有一些灰色地带、有潜规则,员工确实不对,但除了很严重的情况,一般都属于职业道德范畴,没到违法的程度。企业人性化一点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先给予员工警告,让其认识到自己错在哪,如果警告之后仍再犯,到时候解除也为时不晚;另有39%的受访者认为说不清楚,具体要看公司有没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企业和员工之前有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前面就已经明确了利害关系,那么解除处理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可能有点处理过当。

专家观点

忠诚与诚信是毋庸多说的员工义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乔蓓华认为,民事主体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即与此原则要求相吻合。目前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已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普遍认可。我们认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通常包括在劳动过程中接受雇主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不得泄露雇主之商业秘密,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劳动,如爱护生产材料和设备,不得从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等。这些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默示条款,劳动者如有违反就可以被合法解雇。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领域,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默示义务,多呈肯定态度,而且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亦明确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规定的就是劳动者违反勤勉义务及忠诚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此种行为的否定态度及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

获利不多但对企业的损害不小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这三个案例的共同点是可能员工认为,在整个事件中,他们的所作所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实并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但企业给予他们的惩罚却过于严厉。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一点,员工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并不仅仅限于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企业信誉、信用、竞争优势等无形资产的损害。除了对企业,对于被视作“上帝”的客户也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此,此类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潜在不可估量的。

从具体事例分析来看,小姚以打折后的金额收取客户现金,再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补齐差额,套取商场赠券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刻意的拼单行为,会造成商场额外赠券的产生,而上述增加的赠券所对应的消费成本实际是商厦和驻店的商家共同承担的,小姚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商厦的关注,也就是说,她的行为还可能对其所在公司与该商厦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造成损害。

Linda擅自扣留、转移赠品的行为亦是如此,原本客户该得的赠品和相应的积分都是促销手段的一种,是对客户消费的一种奖励,Linda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定的商业促销规则,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继而可能影响公司品牌在客户心目中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形象,对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潜在侵害。除此之外,倘若客户自愿放弃这部分利益,那应当视作公司的盈利范畴,Linda的擅自作为也造成了公司对于这部分既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并非她所认为的“于公司无害”。

王先生手下员工的转卖“内购房”的行为,其负面影响已经显现出来了,无须多加评论。从造成的伤害来看,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利用职务谋私利解聘处理不过分

上海昭华劳动咨询保障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董兆华认为,案例中的企业员工均认为自己的所得等同于顾客所得,其实不然,企业内部的员工并非普通消费者,他们对于企业方的经营信息显然有更多的了解,因此,他们的获利也并非通过正常消费途径,而是通过职务的便利,该行为系劳动法律及公司制度禁止的行为。公司对他们做出解聘处理亦系基于其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收受贿赂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因其涉事金额较大而让很多人深谙“违法之事做不得”的道理,相较之下,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显然情节轻很多,涉事的不当得利也少很多,正因为此,很多人忽视了该种行为的违法性,甚至认为大家都在做,已经是行业内默认的潜规则了,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事实上,这是认识上的偏差,具有普遍性的不一定就都是正确的,只能说明对这方面的约束和管理还有待加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应当遵守的底线,即使最后获得的是再小不过的利益,只要违反了职责操守,也是不能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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