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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祖孙对簿公堂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6-04-28 14:24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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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祖孙对簿公堂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李先生父母共生育二子一女,李先生为老大。李先生结婚一个月后,父母协议离婚。李先生婚后生育一子,名李孙。李先生的太太在产子一年后,患上了精神病,后死亡。李孙由外公、外婆照料至成人。李先生由于中年丧妻,每天喝酒。李先生母亲将自己一生积蓄购得房屋给了李先生,希望其续弦,产权证上只有李先生一人的名字。同时将银圆若干和存款若干交由李先生保管、打理。李先生为保管方便将银圆放进了自己在银行开启的保管箱里,母亲的存折转为了自己的名字。

2009年李先生中风,戒酒戒烟,病情有所好转,神智清楚。由于医院病床紧张,在家由其母亲照顾。到了下半年李先生再次中风后去世。李孙将其父亲名下的房产证、银行存折、银行保管箱的钥匙均拿到外婆家,后起诉其祖父母。

原告诉称:其父母双亡,母亲早于父亲死亡(外公、外婆答应将继承的遗产归李孙),父亲名下的财产属于母亲的那一份归其代为继承,父亲名下50%的财产也归其继承。

被告(李先生的父母)辩称:他们是李先生的父母,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另申辩李先生那时已下岗,在同学处打工,无积蓄。李先生名下的财产均是他们的财产。现李先生去世,他们要求收回财产,由他们自己保管。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房产已经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根据我国登记主义原则规定,该房产系李先生所有,关于财产、存款、银圆系李先生迁移到其名下的银行保管箱里存放,也视为李先生所有,特别是被告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所有权的情况下,实难支持。遂按《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分割,对于李先生的父母予以适当照顾。

律师析案: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本案中房产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从法律上来讲,该房产就属于李先生,同样,存款也是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再根据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原则,存款确实应当认为系李先生所有,银圆系李先生放置在其自己的保管箱里,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财物系李先生“代保管”,法院只能按照现有的证据予以裁判。故该判决书的观点是正确的。

诉讼除了讲理外,重要的是依靠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撑是无法讲清道理的,对于诉讼的胜败即结果是无法统一的。通过上述的案例,就是想告诉大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不能脱节。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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