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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如何确认产后抑郁可请哺乳假?

2016-05-18 15:07    发布者:范国宁    回复:0    浏览: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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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中如何确认产后抑郁可请哺乳假?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但在采访中,笔者发现不少女职工和人事部门的员工对哺乳假、哺乳期、哺乳时间在认知上存在误区,而这些误区也成为劳资矛盾的导火索。

职工投诉:自认“产后抑郁”请哺乳假

女职工郭伟近日向本报投诉,她在哺乳期间遭遇公司拒绝批准哺乳假、解除合同等一系列问题。

郭伟说,她从2011年起,在一家外资制造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公司加班不算少,她干起活来也拼命,逐渐成长为首席财务官手下得力的中层干将。但是2014年前后,出现了一个并不愉快的插曲。当时公司上线新系统,上级把新系统的财务分析工作交给她,项目涉及公司上下,经常跟各部门团队开会,事情多的似乎永远都做不完。而她当时怀有身孕,不久后流产。

那次意外流产让郭伟一度陷入悲观的情绪中。在她的观念里,30岁生孩子算是比较晚的,家里人也催得紧,所以流产后她非常内疚和自责。2014年,郭伟又检查出身孕,但这个孩子检查出的医学指标偏低,医生认为她有早期流产的风险,她顿时紧张起来,每动一下都格外仔细,每做一次产检都像过了一关。为了保胎,她便向公司请病假,产前除了回公司工作过短暂时间,大部分时间都在家休息。

郭伟说,产后身体状况仍未好转,性格也像变了个人似的。她总是觉得把孩子照顾得不够好,不擅长喂孩子———最明显的障碍就是不下奶。再加上小孩子经常啼哭,总要她抱着睡觉,使她睡不好觉、腰酸背痛,动不动头晕、呕吐,长时间处于抑郁的情绪中。

虽然察觉到身体异样,郭伟没有立即就诊,她解释说,一方面在哺乳期看病不太方便,另一方面,吃药治疗也不利于哺乳。靠着自己对身体的判断,她打算在2015年6月10日产假结束后,再向公司申请六个半月的哺乳假。6月4日,她打电话给直管领导请假。出于对日后发展的考虑,她简单地说,因为小孩有过敏体质,总拉肚子,想跟公司协商请哺乳假。领导告诉她,请哺乳假没问题,但是原来的职位已经有人顶替了,必须要和其他部门协调新职位。6月5日,直管领导回复时释放出一个不太积极的信号,在和人事部沟通以后,人事认为公司里没有请哺乳假的先例,人事会再和郭伟联系。

单位劝退后感觉病情加重

2015年6月15日,即郭伟产假结束后的第五天,公司人事部的两名经理打电话,通知郭伟去公司把事情说清楚。郭伟重申了孩子年幼过敏需要特殊照顾,并说如果公司不能准假,只能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向公司申请哺乳假。郭伟还把规定摘录出来,交给人事,并寄给公司一封电子邮件述明请假理由。

郭伟说,她在6月19日收到人事回复,不予批准哺乳假,让她最晚在6月26日准时到公司报到,否则公司将把其6月11日至6月25日期间未正常出勤的行为视为旷工。26日,她前往公司报到,并对人事表示,只要能上班,愿意到其他部门轮岗,包括到生产线学技术,以便将财务工作做好。人事告诉她,现在经济环境低迷,公司业绩下滑,各个部门都没有招人计划。而且事已至此,郭某已经没有留在公司的可能性了,以后她还要继续找工作,拖下去经济补偿金计算时,她更吃亏,不如早点协商解决,好聚好散。人事还提醒她,日后求职对方公司必定会做背景调查,建议她不要和公司撕破脸。

郭伟说,她万万没想到,到公司报到竟变成协商解除。她便向人事申请一周时间回去考虑。她说,回家越想越不是滋味,之后开始整宿睡不着觉,只要独处,脑子就会咯噔一下整个人发蒙,加上还要喂奶,有时觉得活不下去了。虽然,那时候家里人知道了她的身体情况,但是她坚持认为喂奶是家人帮不了自己的,跟公司沟通的事情也没有人能帮得了她。后来,她给公司发邮件时,脑子已经不很清楚了。6月30日,她去上海一家二级甲等医院看病,经医生诊断患有中重度产后抑郁症,需要家人关注病情。

交涉中被解除劳动关系

6月26日,郭伟开始考虑和公司协商解除的赔偿方案。她认为,如果按照2014年她的待遇来计算,每月平均工资29880元,一年发十三薪,年终奖83003元另计,她和公司的合同尚有两年零两个月到期,这笔收入将达到80多万元。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她不仅失去了一份工作,也失去了哺乳期间该享有的哺乳假、授乳时间等待遇。所以,她认为公司应该付她100万元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7月4日,她给公司发邮件,要求支付她10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7月6日,郭伟收到一封公司邮件,邮件里说,郭伟要求公司安排相对轻松的工作岗位以照顾孩子,所以公司才协商解除,现在重新要求她从7月8日起到公司上班,同时协调工作安排。另外,6月11日到7月6日期间郭伟擅自不来上班行为,涉嫌严重违纪。

郭伟认为,一来自己从未要求过公司安排相对轻松的岗位,相反是公司没有岗位提供给她,她才考虑协商解除;二来明明是公司劝退,怎么就变成她擅自不来上班呢?所以,当公司再次要求她7月8日必须到公司协商工作安排时,她觉得再去公司意义不大,而且体力不支,便跟公司商量用电话、邮件方式协商。7月8号,她告知公司,自己经诊断患上产后抑郁症,无法前往公司。同日,公司又发来一封邮件,比前一封措辞更加严厉,要求她最晚7月9日开始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根据规章制度做出最终处理。7月9日,她将自己的病情诊疗书用邮件寄给公司。

在双方邮件往来之后的一天,郭伟收到了公司寄给她的一纸解除劳动关系书。

企业态度:企业认为职工未曾请病假

在解除劳动关系书上,公司提出的解除理由主要有两点。解除理由一认为,郭伟在2015年6月11日至6月25日期间、7月6日到7月14日期间未经公司允许,擅自不到公司构成旷工。

解除理由二,公司认为郭伟在7月9日递交的病情意见单没有做出“病假”建议,因此不能构成病假的依据。

暂时不便回应相关问题

笔者联系了该公司人事主管刘立新。刘主管表示,该公司CEO正在德国出差。公司对解雇郭伟一事非常重视,双方已进入司法程序,出于谨慎的态度,不便对案情相关问题回答。刘主管同时表示,等到法律部门给出结果后,到时,她再给媒体一个说法。

专家观点:企业收到证明,开除职工有违法之嫌

职工事后补缴产后抑郁症病情证明可以请哺乳假吗?劳动法专家周斌认为,职工在2015年6月4日到同年7月8日期间,向单位请假用的理由是小孩过敏,并没有向公司递交诊疗意见单,这显然是不符合请假流程和申请哺乳假条件的,公司拒绝其请假要求并无不当。按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申请哺乳假,应该到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出证明,从这一方面来说,公司做法并无大碍。

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六个半月哺乳假呢?根据规定,有一个“可以”,一个“必须”。首先是一个可以,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6个半月。如果单位不批准怎么办呢?那么还有一个“必须”。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职工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以下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六个半月哺乳假,具体包括:1、产后抑郁症;2、全子宫切除术后;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6、双胎及以上;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

本案例中,郭伟在7月8日、9日,提出患有产后抑郁症,并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了证明,证实其的确患有产后抑郁症。公司在收到医院开具的产后抑郁症证明、相关病历证明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拒绝,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如果公司拒不批准,郭伟可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以保障宝宝的健康成长。这时,用人单位收到医院开具的产后抑郁症证明后,没有批准其哺乳假,而是以旷工为由开除职工,存在违法解除的嫌疑。

员工补缴请假单,司法实践中存争议

上海原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法专家何永强认为,本案中,女职工开始没有递交证明病情的相关材料,在协商陷入僵局后重新补缴诊疗单,这种请病假的方式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一种声音认为,员工事后补缴诊疗单,请假流程上存在纰漏,如果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的,而且员工手册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单位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员工旷工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应该得到支持;同时,还有另外一种声音认为,员工虽然因某些原因没有及时向单位提供病假证明,但是在事后补缴的诊疗单能够证明病情确实属实,单位不应当以员工请假手续上的瑕疵,而认为员工存在旷工的行为,而法律也应当支持和保护员工的行为。

但不管怎样,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的应尽义务,对企业合法合理的规定,劳动者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而企业也可以考虑设置一定的申辩机制,让劳动者有解释的机会和权利,如此,才能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针对本案中郭伟的情形,何永强表示,郭伟在生产后患有产后抑郁症,完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得到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后向单位申请

哺乳假,但她只是口头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不准假也并非无理。但是,在收到郭伟补交的医院证明后,单位仍然认定郭伟产假结束后未来上班的行为属于旷工的做法显然不妥。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休完产假后,如果因为其本身或者婴儿的情况需要申请哺乳假的,应当由二级医院出具证明,而且所患的疾病必须是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单位就必须批准该女职工的哺乳假。哺乳假为六个半月。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且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医生观点:产后抑郁≠症候抑郁症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部副主任王勇博士介绍,产后抑郁是一种由于生产前后体内激素改变或者神经递质变化导致的情绪变化。一般来说大部分病人产后抑郁程度比较轻,达不到抑郁症标准,但也有一部分病人比较严重,能够达到抑郁症标准。如果单纯讲产后抑郁情绪,在产妇中间发病率还是比较高的。

诊断产后抑郁症,是根据产妇是否符合抑郁症的诊断标准判断,抑郁症的诊断标准主要是通过临床问诊、心理测试、打量表确定,像大部分精神类疾病一样,产后抑郁症没有很客观的实验室检查能够确诊。一般,判断抑郁症要达到5条抑郁的症状、一定的严重程度,比如影响一定的功能,包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交流,抑郁状态是否具有持续性,并且排除掉其他诸如喝酒、用药、疾病产生抑郁情绪的因素,才能诊断是不是产后抑郁症。

出具证明需要两名医生

女职工会不会借假扮产后抑郁症泡哺乳假呢?王勇表示,医院出具产后抑郁症的医院证明有复核程序,一般来说至少需要有两个医生,第二个医生必须是副主任以上级别,而且两个医生都认为产妇患有疾病,才能确认病症。虽然诊断有一定主观性,但是医生凭借丰富的经验,基本能够识别患者是否真的患有抑郁症。至于诊断出抑郁症,是否医生一定会开具病假单,王勇认为实际上要依照病人工作情况而定,医生无法简单评价病人的工作能力。比如,有些病人患有抑郁症,但不影响工作,可能上班对病情有利,在家休息反而容易闷出毛病,他们不会开病假单。相反有些人患有抑郁症,记忆力减退工作精力不集中,他们会建议病人休病假。当病人病情严重,并伴有危险性时,医生会建议监护人和本人要求病人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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