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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外来媳妇出轨房产证有名字该怎么分?

2016-05-18 15:56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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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外来媳妇出轨房产证有名字该怎么分?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康先生来信咨询:我们兄弟俩是浦东新区的居民,去年春节前夕,我们村的宅基地房屋动迁。我侄媳是外来妹,由于她没有户口,结婚时间不长,故在动迁时没有她的名字。房子分下来后,我哥虑及是自己儿媳,故在今年年初发放的产证上写上了她的名字,两套房子上均有其名字。今年的春节,侄媳回老家时出轨,回来吵着要离婚。请问,她离婚后,房产要分给她吗?她可以分得多少?


张律师回复:你哥在房产证上写上你侄媳的名字,在法律上是叫作“赠予”行为。在产证上写上她的名字,她未提出异议,赠予行为成立,你侄媳就是这两套房屋的共同共有产权人之一了。不知除了他们夫妻俩名字外,还有其他人的名字吗?如有,先解决离婚问题,对于共有产的分割另案起诉予以处理。目前在司法程序上,是分两步走的。既然她是共有产权人之一,那么,她是可以分到房产的。至于是房屋还是折价款,这要看具体的案情及法官处理了。因素较多,限于篇幅,在此无法一一论述。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具体可以分到多少的问题。依法律规定是30%以下,到底以下多少,同样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处理的。

所谓法官的自由心证理论,是每个国家给予法官的权力。即法官以其拥有的法律知识,对案情的了解,站在正义、公平的立场上,凭着良心、社会道德、合理的基础上确信如此的判决不违反人们通常的良心、道德,在坚持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

如果法官认为对方是骗婚的,即以获取财产为目的而结婚的,一旦获得财产权就提出离婚,从而使男方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也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事实的,根据其过错及对男方的伤害,扣除精神赔偿金,一分钱也不判给对方,此类判决也是正确的。但到底应该判给女方多少,同样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故只能做出一个30%以下的法律规定。如还有不明之处,你可以将材料带来,进一步据案情依法进行分析。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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