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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能不能与员工签合伙协议?

2016-06-29 06:50    发布者:李轶捷    回复:0    浏览: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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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能不能与员工签合伙协议?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80后系统工程师王祥在上海镭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干了半年,时间不长,对公司的意见却不少,社保不缴、加班换不了调休、工资被克扣,最后辞职了还办不了退工手续。虽说原先并不指望创业型公司像规模企业一样操作规范,但在王祥看来,“镭闪”的管理还是出乎意料地漏洞百出。

职工投诉:两份合同埋下祸根

去年8月,拉勾网上一则招聘系统工程师的推送吸引了王祥,正在物色工作的他觉得自身条件和“镭闪”的这次招聘的职位需求各方面都比较吻合,便立即拨通了网页上留下的联系电话。很快,公司CTO(首席技术官)约见了王祥,显然,对于王祥的技术能力,公司的CTO在初次接触过程中还是认可的,后来就又有了第二次与老板的约见。

王祥回忆,整个约见、面试的过程都比较顺利,只是在工资问题上有些纠结。“我开始提的是每月2万,后来谈到了18000。”

双方达成意向后,王祥开始正式上班。起初,公司跟王祥签订了一份合伙人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报酬为每月18000元,其中12000元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剩余6000元计入公司的基金池。除此之外,该份协议还约定了王祥平时的工作时间、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受竞业限制约束、一旦违反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等条款。

王祥说,自己一开始也并不十分清楚基金池的情况,只简单地听说公司上市的话,这笔钱可以换股权,还有分红之类的,所以也没多想就签了。后来他觉得既然在这里上班,怎么也应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于是又找到了公司人事。

“这份劳动合同是入职后再签的,所以从时间上看,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合伙人协议有十多天的出入。”说着,王祥又从包里取出了另一份印有“劳动合同”字样的文件,相较于合伙人协议洋洋洒洒的数页纸,仅为单页的劳动合同显得简单了很多,除了甲乙双方主体明确,在落款处有公司盖章和王祥的个人签字之外,其他必备条款都有所欠缺,工资一栏也没有填写具体的数字。

因为日期的出入,而且有一份合伙人协议在先,王祥称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这份劳动合同一直被公司说成是他个人伪造的。

一催再催社保仍未缴

王祥十分看重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之所以工作了十多天,特意找人事部订立劳动合同,也是为了保障自己的社保权益不被拖欠。然而,从他入职一直到离职的六个月时间里,他不止一次地找公司谈社保,却始终没有落实。

“创业公司资金是个问题,一开始说过两个月替我补缴,不是有半个月的补缴缓冲期嘛,我就答应了。后来见迟迟没有动静,我便去问公司什么时候补缴,公司有点敷衍的意思,就说会缴的会缴的,但一直没有补缴。”为此,王祥还曾经向劳动监察求助,由于没有认清“投诉”和“举报”之间的区别,选择了不适用解决个人问题的渠道,最终,社保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劳动监察来了解情况的时候,包括之后我离职再去找公司,他们都不承认和我之间有劳动关系,所以一直不同意补缴社保;再后来,老板只要看是我的电话,干脆就不接了,连商量的余地也没了。”王祥有些犹豫,是不是非得走申请仲裁等司法程序,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加班换不了调休还被扣工资

“做IT的,加班是家常便饭,这点我理解,毕竟我一直都在这个行业里,但是在我以前做过的公司,加班都是可以换调休的,在这里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王祥应该是个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但是项目难免有赶工的时候,从入职后的两个月起,忙的时候,王祥称基本都要忙到晚上九、十点钟才能下班,双休日也不得不到公司来加班,但是从到手的收入来看,六个月里,他没有领到过一分钱加班费,也没有因此获得过调休。王祥说他不是没争取过,也曾和公司提出想要休息,但最后都不了了之。

工作越来越忙,到手的钱却越来越少。王祥反映,从两个月后,他就被陆续扣过三次工资,每次都在1000元左右,最多的一次被扣了1500元。这让王祥无法接受,他坦言,扣工资是因为程序出错,他也清楚错在哪里,但是干这行的人都知道,程序写错是难免的,也是十分常见的,所以才要不断地测试和调试,从来没有听说过哪家公司会因为这个问题而扣程序员工资的,而且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来支撑,至少他从未看到过公司有这项处罚条款的依据。跳槽时发现办不了退工手续

可能是因为这种种不愉快,也可能是不满足于一直在一家创业公司,王祥在“镭闪”干满六个月时选择了辞职,投奔另一家公司。然而,在办理手续时,他发现由于“镭闪”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也从未办理过入职手续,办理退工就根本无从

谈起。没有退工单,新公司不愿接纳王祥,他的跳槽计划就会受影响,为此他不得不重新找上一家公司开具退工单。

“去‘镭闪’之前,上一家公司没开退工单吗?”记者问。

“开了,交给‘镭闪’了,但后来就找不着了,所以这次又找原来的公司再补开了一张。”王祥答。

拿着上一家公司的退工单到新公司去办理入职,王祥的损失是,档案材料中,他在“镭闪”工作的这六个月成了空窗期,没有招退工手续,也没有社保缴纳记录。

每月6000元还拿得回来吗?

除了社保补缴,此次王祥来报社投诉的另一个目的,是想知道每个月缴入基金池的那笔钱,总计36000元是否还拿得回来。

按照王祥的理解,当初双方谈好的,每月收入应当是18000元,12000元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6000元入基金池,不管那6000元是股权也好、基金也罢,都应该是他收入的一部分,如今他离开公司了,这部分钱款他应当有理由拿回。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王祥翻出电子邮件中的工资条图片,上面标注着应发金额18000元,基金6000元。然而,王祥也有顾虑,因为在合伙人协议上,有一项关于基金池资金收益的条款,即在缴满六个月以上方有效,之后随时间长短,按不同比例享受收益。记者在协议中看到,此条款还有一项解释性备注,即具体实施参照另一项公司的股权分配制度进行。王祥表示,从未见过该项制度文件,所以,具体如何实施他也无从得知。除此之外,该协议也并未对“缴满六个月及未满六个月如何处置基金池里的资金”进行规定。

企业回应:刚要补缴他就离职了

王祥的反映企业作何回应?记者联系了上海镭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祁先生。对于王祥最为关心的社保问题,祁先生回应,原本公司就是奔着招合伙人去的,这点王祥自己应该很清楚,而且双方也签订了合伙人协议,这意味着王祥对于这种合作方式是认可的,不然也不会签字确认。至于他入职后,一直要求公司与他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公司本着“少折腾”的原则,也同意了。祁先生称,当时他就同王祥说清楚了,要缴社保可以,但是公司尚处在创业期,资金到位需要一些时间,等稳定了一定会为他补缴。事实上,在他入职后大约六个月左右,公司曾经做了为他补缴社保的准备,将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都已经进行了提交,但这个时候,王祥提出了离职。祁先生表示,缴纳社保需要走流程,而且他们是每个月15日缴纳,王祥的离职意味着,公司要先办理提交手续,然后补缴社保,再办理离职手续,程序过于繁复,为图省事,就没有继续进行补缴。

扣钱因为他的工作表现不佳

对于使用王祥,祁先生表现得很懊恼,他向记者述说,首先是王祥欺骗了公司。“他在入职时跟我们说他是自己辞职的,后来我们通过背景调查才发现,他是被前一家单位开除的。按理,我们是可以不继续用他的,因为他欺骗了我们。但是,我们作为创业公司,不希望在换人上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想看看他接下去的表现,没想到他接下去的表现越来越差,不仅是能力上,态度也有问题。”祁先生反映,王祥在编写程序时经常出错,有的是十分低级的错误,就好比本来应该每人送红包10元,他写成了每人送20元,这样的低级错误造成了公司2万多元的损失,公司还未找其追偿,没想到他反倒先告了公司一状。

6000元是合伙人基金

王祥称每月被扣的6000元应该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却认为这是合伙人的合作基金。“我们在合伙人协议中写得很清楚了,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得到。事实上,除了基金收益,我们每季度还会从基金池中拿出部分用作员工的奖金发放,我们这里每个员工都拿到过。”“王祥拿到过吗?”记者问。

“没有。”祁先生回答。

“为什么他没有拿到过,不是每季度都有吗,他在这里做了两个季度,应该拿到过啊?”记者追问。

“他工作表现不好,还造成了公司的损失,除了他,其他人都有。”祁先生回应。

“那这6000元到底是奖励还是股权投资?”记者试图弄清这6000元的性质。

“6000元是合伙人的合作费,我们之前都说好了,如果他要我们补缴社保就是劳动关系,他的工资就是到手12000元左右,这个银行都有流水可查的。他不能又想拿这个又要那个。还有那个工资条是图片吧,怎么知道不是假的呢?”

同时,祁先生再次表态,王祥要公司缴纳社保,这没问题,但他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也会通过法院起诉,将其追回。

加班这个问题太过主观

“王祥的加班换到过调休吗?”当记者直截了当地抛出问题时,镭闪公司的祁先生和行政总监蒋先生没有直接做出回应,而是迂回地解释了他们对加班的理解。

“加班这个问题太过于主观了,比如一个人周六周日都到公司来上班,但他一直在做自己私人的事情,这能算加班吗?王祥说他一直在公司加班,他能拿出考勤记录吗?”

采访临近结束时,祁先生坦言,他们是创业型公司,很多方面经验不足,不可能每个细节都做得面面俱到。王祥的事情让他们吸取了教训,今后在日常管理和企业制度上都会更加注意完善。他们同时表示,将会与王祥进行沟通,看看有没有调解解决此事的可能,倘若最后还是要依靠司法程序解决的话,法院怎么判的,他们会遵照执行,就当花钱买教训,但属于公司的权益,他们也会依法主张。

专家观点:劳动关系VS合作关系劳动关系显而易见

王祥和镭闪公司的种种纠葛,其权益的争议本质首先是双方之间建立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合作关系,两份协议究竟以哪一份为主;其次,每月6000元究竟属于工资报酬范围的还是合伙人基金范畴的,倘若属于合伙人基金,王祥是否有可能拿回呢?就这些争议焦点,记者向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唐毅律师咨询。

唐毅表示,王祥与上海镭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虽然双方签署了《合伙人基金合作协议》,但协议的名称并不能决定协议的性质,从该协议的组成要件来看,其实质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协议中具备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次,从双方实际履行看,也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王祥从事的系统工程师岗位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王祥也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现实中既是股东、合伙人又是员工的情况是存在的,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合作关系需要视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实际是否存在股东、合伙人权益而定。像案例中这种以《合伙人基金合作协议》的形式掩盖劳动合同本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是法律所禁止的。

缴纳社保VS造成损失不能相互抵消,但可另行追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手续繁复、事先就不缴社保达成一致等均不是排除这项义务的理由。综合以上两点,王祥基于对劳动关系的理解,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他在职期间的社保费是有依据的,企业以王祥是合伙人身份不为其缴社保属违法。公司所称,王祥的严重过失导致损失,但这同样不能抵消社保缴纳的义务,倘若损失确实由王祥造成,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其追偿。

工资VS合伙费每月6000也属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关系仅存在于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规制。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关系。因此,王祥与公司之间并不属于法定的合伙关系。而且现实情况表明,王祥的实际身份就是一名员工,并不存在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情形。

公司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合伙人基金”内容,公司从王祥每月18000元的工资中扣除6000元充入基金池。这6000元的实质是王祥的工资,这在协议中已经明确,无论这部分是以现金形式存在,还是换作股权等,都不能改变劳动报酬这一属性。

要得回VS要不回视具体的约定而定

虽说,这6000元属于王祥的工资,王祥拥有处分权,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王祥自愿每月将这6000元注入公司的合伙基金池,这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根据该公司CEO的表述,王祥只承担了出资义务,却从未享受协议约定的收益权利,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内容。至于王祥离职时是否能够取回每月充入基金池的6000元,需要看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公司的《基金合伙人管理制度》对此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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