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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的产权如何确定属于谁?

2016-06-29 13:23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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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的产权如何确定属于谁?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位于南京的某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业管理公司以每月25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在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及委托他人出借。

被告辩称: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把地下车库面积公摊到业主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造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判决“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被告当即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法庭对于该案的裁判理由:认为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造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给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这个数,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给了全体业主。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再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

律师析案: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的规定,在本案中的车库属于南京市政府要求开发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依法已计入商品房的成本,那么,该车库属于该小区业主无疑。《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再根据(总则部分)第八条之规定,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以简洁明了的适法讲法,阐述了判决的理由是相当充分的,由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未详尽地阐述车库产权归属的情形,故南京法院的法官如是判决震动了律界,一致认为判决正确,填补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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