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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售房后遇拆迁分配产权证还有用吗?

2016-07-06 16:29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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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公售房后遇拆迁分配产权证还有用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卡先生来信咨询:我父母共生育四子一女。在1998年初,因为房改父亲将公租房转为私房,就是“公售房”。当时,用了父亲的工龄,我出了资金,我们一家三口与老人共住,故父亲与我的兄弟姐妹商量,将该房赠与我,产权证上仅保留我一人名字,父母原则上由我照顾。我的兄弟姐妹均承诺,听从父母安排,不要房子,也无其他意见。于是,在1998年将产权证上名字变更为我一人的名字。2012年父亲去世,大家一起操办后事,将父亲落葬,都没有任何意见。今年,该房屋遇到征收,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动迁”。我的兄弟姐妹后悔了,认为我拿到了大头,要求我分该房屋份额,母亲也讲要点钞票。我现在想请教的是,当时父亲将房子给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家人反悔有法律依据吗?父亲死后房屋是否算遗产?如果母亲说当时不知晓房产给我,现在刚刚才知道,她要起诉我分割房产是否可以?


张律师回复:你好。来信收悉,简答如下:首先,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当初你父亲购房是经过家庭人员商量的,你兄弟姐妹均知晓,而你母亲如果称“不知晓”,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何况你们是住在一起的。根据民事诉讼规定等来看,可以推定你母亲“应当知道”,你们住在一起,你父亲召集了子女讨论该事,却不告诉自己的妻子是有违常理的。本人认为,你母亲否认这一事实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你兄弟姐妹如提出要分割房产份额的请求与法无据。如果要求拿点征收补偿款,这得由你们家庭内部协商,当然,也要在确保你一家与母亲居住的情况下大家一起磋商。包括针对你母亲的要求,也可同步处理。

再次,当时你父亲将房子给你,并在产证上填写了你的名字,这一行为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我国采取的登记主义的原则,登记具有公示的作用,登记了就是向世人宣布该房是你的。别人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后并起诉确权。未提出的视为已经认可。在本案中,该房不是你父亲的遗产,你父亲生前就已经将该房产处分给你了,你父亲已无房子了,房子已经属于你的了。因此,你兄弟姐妹反悔也无用了。事实已经改变,因而形成无法逆转的情势,所以,此类反悔无法律依据,应该有违诚信原则。

最后,诉权是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但要正当行使。假如你母亲提出诉讼当然可以。但是否能胜诉,这要看双方提供证据、起诉的角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的。故在此无法下定论,要根据具体审视本案的证据材料来进行判断的。简复见谅,如还有不详之处,请垂顾本所面谈。(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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