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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引发专利权遭解聘该怎么办?

2016-07-27 11:45    发布者:乔蓓华    回复:0    浏览: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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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引发专利权遭解聘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曹先生来信询问:我有个好朋友老谢,前年和一家民营公司签了三年期的聘用合同,任技术顾问,做一些技术研发,工资每月1万元,待技术开发成功有一次性奖励。老谢还和公司另外就保密、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内容签了一份协议。后来几次碰面,老谢谈起那个项目总是津津乐道,我也挺为老谢高兴的。前两天老谢突然找到我,要我给他评评理,还声称要打官司。他说他研发的技术被公司霸占,非但没给奖励,还以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因专利的事,他们吵开了,公司将其辞退了,并禁止他转让和使用技术。我看了他们的合同,发现上面确实写着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老谢离职后无权继续使用或转让该技术。同时还约定,老谢在职期间或离职5年内不得在与该公司生产、经营同类类似产品的单位工作,包括担任顾问,也不得自营与该公司类似的产品。我不知道这样的约定合法吗?老谢自己发明的技术为什么不能用呢?

乔法官: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上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对于发明人的权益,专利法也有相应规定,即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上述奖励与报酬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

从你所述看,老谢所从事的发明创造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且他们双方亦明确约定专利权为公司所有。现公司申请专利权并要求老谢不得随意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符合法律规定。当然,老谢也可以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公司主张该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至于竞业限制,其实际是通过对劳动者择业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来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一项法律制度。竞业限制需要双方合意。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还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该补偿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的,因劳动者基于对协议的遵从和信赖,限制自己的就业自由,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用人单位亦应予补偿,即劳动者还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老谢与公司签有竞业限制条款,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为五年过长,超过两年法定期限部分无效。老谢可以要求公司在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其补偿金,如公司方提出无须老谢继续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协议解除,老谢可另行向公司主张三个月的额外补偿金。至于合同解除的违法责任问题,老谢亦可提出自己相应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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