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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个月工资160元试用期绩效工资合法吗?

2016-07-27 11:56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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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个月工资160元试用期绩效工资合法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长春一应届女大学生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只开了160.25元工资”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当事女大学生周静提供的与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显示,试用期为2个月。

合同称,乙方周静在文案策划岗位工作,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绩效成绩核发乙方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为1750元,第二个月的基础工资为2000元。入职前,公司让周静按能力给自己底薪定一个数目,她提出2500元,公司同意了,然后试用期按照70%发工资,就是1750元。

6月29日,公司负责人突然找到周静,称她的工作干得不好,双方协商后,周静从公司离职。然而,在7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她仅仅得到了160.25元的工资,这让她很气愤。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工资是根据绩效算成绩的,“就是每个月会给我布置一些任务,如果完成好,计1分,没完成好就零点几分,要是没完成就是零分。”

其提供的工作绩效核算表显示,周静共接到文案及网络推广工作任务40个,共计完成24个,获得11分。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是:工作绩效工资=工作绩效总得分/工作任务数量×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所以,她的工作绩效工资就是11/40×1750-1750=-1268.75元,再加上请病假、事假等,“这么扣来扣去,公司就只给我开了160.25元工资”。

提醒一: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纪女士回应称,公司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都要先签订《员工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周静的这份“试用期合同”合同是不合法的。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为1750元,第二个月的基础工资为2000元。这意味着什么?

首先,这份合同不再设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可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和提前通知。

当然,如果是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都应支付经济补偿。据称,此案中是公司负责人找到周静,称她的工作干得不好,双方协商后,周静从公司离职。所以周静或应得到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公司还应支付周静半个月的工资即1750元的二分之一即875元的经济补偿。

其次,这份两个月的合同到期后,再签劳动合同视为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周静称,入职前,公司让周静按能力给自己底薪定一个数目,她提出2500元,公司同意了,然后试用期按照70%发工资,就是1750元。但是合同中毕竟没有约定转正后的工资。

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1750元,还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是2500元,那用人单位还应补足试用期工资的差额。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纪女士还回应称,“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她虽然在我们这工作,但不出活儿啊。”纪女士说,周静没能给公司带来效益,平时工作态度散漫。周静在应聘时表示能从事多种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她发现周静并没有工作经验,“她写的文案,很多都需要别人一句句地改。”

周静特意上网查了一下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她感觉自己上当了。“没有这么干的,我上了一个月班,至少也应该得到最低工资保障吧?”

周静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目前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月。按照平均日薪21.75天折算,长春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干一天至少支付68.05元,上海市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干一天支付至少100.69元。

就是说周静只要正常出勤听从指挥,而不管工作是否符合单位要求,干一天活至少拿68.05元,她工作了一个月(当然请事假工资可以不支付当日工资),但一个月下来公司只开了160.25元肯定是不对的。

另外,上海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提醒三:约定底薪的,基本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底薪

当然周静第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并非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而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1750元。不过纪女士回应新称,周静在单位并没有底薪,工资完全按照绩效,绩效工资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合同上写的是基础工资,跟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其实,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工资定义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对于非计件岗位的员工来说,一般计时工资就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基本工资又被称为基础工资、底薪、保底工资等。因此周静《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的基础工资实际上就是基本工资,或者说底薪,公司所谓的“周静的工资没有底薪”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既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底薪,那么劳动者基本工资标准,就不能低于底薪标准,扣减工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当然约定的底薪可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约定的底薪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按底薪执行;如果约定的底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到手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四:劳动者请假可以扣减工资,但不能多扣工资

周静的第一个月基本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1750元。但是周静毕竟请过假。所以单位在1750元基础上依法扣发工资也是允许的,但是不能多扣工资。那么,对于出勤未满月的日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呢?

根据有关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具体来说,计算当月工资的具体方法有两种。方法一: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节假日);方法二: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

周静的第一个月基本工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1750元,她的日工资标准就是1750÷21.75=80.46元,假设她在工作第一个月请了2天事假,她在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应当是多少?

方法一: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她在2016年6月份总共工作了20天,当月工资是1609.2元。

方法二: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她请了2天事假,1750元-80.46元×2=1589.08元。

对于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当然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统一操作办法,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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