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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生育医疗费补贴新政有哪些新规定?

2016-08-04 00:21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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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生育医疗费补贴新政有哪些新规定?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为在本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合理减轻参保生育妇女医疗费用负担,让市民分享医革成果,提高获得感,2016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妇女,其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先的3000元调整至3600元。

新规发布后,有人问:如何领取生育医疗费补贴?本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自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生育保险待遇没有申领限期,不会过期作废,女同胞们不必着急,可错峰办理哦!

还有人问:领取生育医疗费补贴是否需要凭医院出具的发票报销?目前全国生育医疗费支付有几种模式,第一种是生育保险基金与医院直接结算,单病种设支付上限;第二种是实报实销,第三种是医疗保险+定额补贴。上海属于以上第三种模式,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领取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必凭医院出具的发票报销。

此外,还有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本文也将为您解答。

问题一:生育医疗费补贴与生育生活津贴是什么关系?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其中,生育生活津贴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生育医疗费补贴则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从怀孕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范围包括: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及自然流产(包括宫外孕、葡萄胎)。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除以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5号)的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本市原来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需要提醒的是,2016年7月1日前生育或流产的生育妇女,按原来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案例】本市职工白小姐一直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于2016年7月12日顺产诞下二胎,享有产假、生育假合计128天。白小姐所在公司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她将获得多少金额的生育保险待遇?

①她将获得的生育生活津贴为:8000元÷30天×128天=34133.34元

②她将获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600元

③她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总额为:34133.34元+3600元=37733.34元

问题二:生个孩子36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够用吗?

这里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就是生育医疗费支出特别是住院生产医疗费用,并非全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上海医疗保险建立在前,生育保险建立在后,医疗保险建立时已经将生育医疗费部分支出考虑在内。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生育医疗费补贴是在医保基础上设置的定额补贴。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据此,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也由医疗保险统筹支付。

总的来说,医疗保险加上生育医疗费补贴,可以保障生育妇女从怀孕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当然,随着诊疗检测技术的发展,生育妇女产检的部分检测设备仪器和检验方式发生了变化,部分产检项目的价格已经调整。同时,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的数量增加,导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和出生缺陷患儿增多的风险加大,原来规定的产检项目和方式也需要作适当增加和调整。所以本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进行了研究测算,对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问题三:在外地生育的妇女有生育医疗费补贴吗?

按规定,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妇女,如果在外省市生产,也可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但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生育情况的出院小结和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问题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生育医疗费补贴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至于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以下判例中法院是要求单位按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支付,可能是个人诉求如此,但是按当时的有关规定,也可能要求单位按本市医保目录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案例】吴艳于2014年3月24日进入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商务助理。公司未为吴艳缴纳生育保险。吴艳生育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月平均工资为3427.27元。2015年3月21日,吴艳顺产育一女。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吴艳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长宁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939号)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公司未为吴艳缴纳生育保险,应当支付吴艳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公司应当支付吴艳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6月29日生育生活津贴13252.11元及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问题五: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有生育医疗费补贴吗?

根据新修订的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据此,违反计划生育职工也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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