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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旅行社条例》征民意涉零团费强制购物

2016-08-05 17:24    发布者:新华社    回复:0    浏览: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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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旅行社条例》征民意涉零团费强制购物等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为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国家旅游局日前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新条例加大了旅游者权益保护力度,同时要求旅行社经营管理更加规范。“零团费”、“强制购物”等被严令禁止。

为解决“零团费”、“不合理低价”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了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佣或回扣。

对游客反映较强烈问题如“强制购物”,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但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另外旅游者在活动中有拒绝权和反悔权,对于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要合理安排其行程。

新条例还明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此外,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能低价接待旅游者,诱骗旅游者订包价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付费项目,因旅游者年龄职业差异、不同意参加购物或付费项目提高费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得到签字确认安排购物或付费项目,剥夺旅游者反悔权,浪费旅游者时间,诱骗强迫购物,如违反以上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法规处(邮编:10074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gc@cnta.gov.cn。
此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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