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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九四方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2016-08-17 23:54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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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九四方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来不断有读者来电来函咨询1994年公租房转为私房后,产权证上写了父或母一人的名字,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现介绍一下“九四方案”的内容、缺陷及解决的法律规定。

1994年,上海最早推出“公租房可用工龄折抵买断房屋成私人产权”的房改政策。《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于1994年5月18日颁布实施。该文第六条规定,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七条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在实际的操作中,制定了实施细则。该细则又规定了,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实际上明确了承租人或经协商确定的购房人为房产权证人,同时,未满18足岁不能作为权证人。实行以后,发现对共有人的房产权进行了限制。其次,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也进行了限制。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5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再有是对物业管理收费的限制。该“方案”实施不久,其缺陷产生纠纷及后果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于是,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台了沪房地技(1995)652号《通知》,明确“职工家庭购房时,可共同协商确定产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这就是俗称的“九五”方案。由于“九四”方案的大面积铺开,“九五”方案出台,仍有单位以“九四”方案操作,实际中,1995、1996年沿用“九四”方案进行操作的合同依然存在。故在处理中要看合同。

虽然,“九五”方案对“九四”方案进行了弥补,但无法对“九四”方案全面否定和全部更正。于是,从司法机关的救济来考虑,1996年10月31日,本市高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该文指出: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近来有读者询问诉讼时效的问题。依据本市高院《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解答,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即发生争议之日起2年。

那么,权利人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人的,继承人如何主张权利?笔者认为适用《继承法》,时效2年。司法实践中也有如此的判例。过后权利丧失,司法将不予以支持。

本人认为,上述观点与农村宅基地房屋无关。同时,仅指“九四”方案。故与动拆迁、被征收的政策有区别,不能混用的。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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