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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网贷P2P监管细则出台限制吸款非法集资

2016-08-25 14:21    发布者:邵未来    回复:0    浏览: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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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网贷P2P监管细则出台限制吸款非法集资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昨天,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而随着网贷监管细则的正式落地,P2P行业经历的一轮“野蛮生长”或将得到抑制。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业内人士指出,网络借贷借款额度设立上限监管,明确了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位与引导方向,就是鼓励小额普惠,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明确规定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银监会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此外,银监会方面表示,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将有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针对此前颇受关注的资金存管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李均锋在发布会上强调。银监会称,《办法》正式发布后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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