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先生问:我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司已经工作十年了,最近,公司说合同期满,不和我续签了。我也不想在这家公司再做了。请问,如果公司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多要些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是法律规定的补偿金计算方法,单位计算补偿金不得低于此标准,如果单位愿意多给,法律并不反对,所以你可以向单位提出你的要求,关键是看单位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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