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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不协商职工走人无补偿该怎么办?

2016-09-21 23:04    发布者:马永卿;崔蔚    回复:0    浏览: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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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公司在关闭了一个部门之后,将该部门的职工调往其他部门工作,并且降低了他们的工资,职工对此很不满,认为公司应当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公司在关闭了一个部门之后,将该部门的职工调往其他部门工作,并且降低了他们的工资,职工对此很不满,认为公司应当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据魏先生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工,在公司工作了七八年,每月收入有4000元。不久前公司通知,让他第二天一上班就去开会。第二天,人事经理一进会议室就宣布:他们部门从当日起关闭。乍一听到这个消息,他真有点不能接受,毕竟干了好多年,对所在部门多少有点感情。经理紧接着又宣布,部门所有人员都转到公司另一个部门去,一个星期内到人事部改签劳动合同。当天,他和同事就去了新部门,可是到那儿后,他们发现,他们的职位都降成了普工,这等于他们每月都要少掉四五百元工资。他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原本家里就不宽裕,一下子少掉四五百肯定会影响生活。为此他向人事经理提出,他一直都是技术工,合同上也写明是技术工以及工资标准,希望公司能安排他到技术工岗位上去工作,并继续按4000元发放工资。经理却说,公司只能这样安排,而且工资也只降了一级,希望他理解。如果他不同意,就是他“不顾大局”了。经理的话让他无法接受,他也不愿意在公司继续做下去了,于是希望公司能与他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他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人事经理也是一口回绝,说要么自己辞职,要么改签新的合同,公司是不会主动解除合同的。这下魏先生竟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表示,公司要关闭部门、调动员工岗位都须按规定操作。首先,变更员工岗位应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其次,协商不成,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并给予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吴律师指出,现在公司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既不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又不采取补偿后解除合同的正当方式,显然是逼职工就范,或让其自己走人放弃补偿,这种做法显然是很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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