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陈先生来信询问:2003年,儿子未婚购房,我主张将我俩老的名字加入产证中,以防婚后有变。现儿子已为人父,家庭和睦,我们老夫妻俩已八十出头,为避免今后儿子处理此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去房产交易中心要求除去我们夫妻在产权证上的名字。他们说,要当事人都亲自到场才能办理,这就让我犯愁了,我妻患老年痴呆,失能失语,长期卧床不起,怎么能到场。如果不除名是否有其他的法律依据可使儿子今后能独立对该房行使权利,还听说要我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但又有人说现有家中成员开个会立个全家协议就行。到底如何办?我心中没数,所以求助你,我年龄大了,为此时常睡不着觉。
张律师回复:关于你要去掉房产证上的名字,有以下方法:1、你将房屋赠送给你儿子,你的真实意思需经过公证,儿子接受予以更名。
2、你将房屋以买卖的方式,卖给你儿子,订立买卖合同,支付交易税后更名。
另外,就是在你百年以后,由你儿子自然继承。如果你是多子女的,那么你写一份遗嘱,最好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你百年后,房产由儿子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关于你妻子目前已丧失行为能力,无法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其目前的状况及其岁数,不可能恢复到能做出真实意思的状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尽管你是你妻子的监护人,除为其利益外,你不可能处理她的财产。所以,她在房产证上的所有权(财产)只有在你妻子百年以后,按照《继承法》第二章之规定,进入法定继承的程序予以处理。
简答到此,如还有不祥之处,请来本所咨询。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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