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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出借社保医疗卡违法吗会有什么后果?

2016-09-29 12:53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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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王今年已经55岁,身体一直不错,平时基本不去医院就诊看病,所以自己的社保卡平时也派不上啥用场。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王今年已经55岁,身体一直不错,平时基本不去医院就诊看病,所以自己的社保卡平时也派不上啥用场。2015年3月,老王在外地工作的表弟老刘突然来向老王求助,说自己在上海生活,但苦于没有上海的医保,是否可以借老王的社保卡去药房配点药,配药的费用会以现金方式还给老王。老王觉得自己社保卡里的钱也没法取出来,这样帮助一下亲戚也没啥不好,于是就把医保卡借给了表弟老刘。随着表弟多次借用,老王社保卡里的钱也被逐渐用完了,可表弟还是经常来向老王借用社保卡,老刘告诉老王,医保卡使用完毕后,还是可以继续配药的,之后配药的费用,全部由老刘自己承担,老刘也会支付一些“用卡费”,用于感谢老王。老王其实心里知道,这样出借社保卡的做法不正当,但想着这样自己还能挣点钱,也就随它去了。2015年8月,老王收到了本市医保监督所发出的《病史及医疗费用审核通知书》,要求老王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凭证、门急诊就医记录册、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近或指定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接受审核。同时,老王还接到了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公安部门接受询问调查。这下老王傻了眼,难道出借社保卡,还会惹祸上身?

一、社会保障卡只能本人就诊使用。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卡作为本市的医疗保险凭证,不得出借,只能由本人使用。笔者在这里要强调指出,个人出借社保卡,危害极大:一是容易泄漏个人隐私信息,社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出借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二是损失由自己承担,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将由持卡人本人承担。针对将持卡人本人违规将社保卡出借给他人的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三是需追究法律责任,因出借社保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除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外,饼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触犯刑法的,需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前述案例中,经过数月公安部门与医保监督部门的调查取证,逐渐查实多次持老王的社保卡多次进行冒充配药,数额较大。之后老刘将所配得的药品通过物流方式分销给武汉、成都等地的贩药集团。而老王明知老刘使用本人医保凭证就医配药图财,仍将自己的社保卡有偿出借给老刘使用,致使医保基金被骗,老王和老刘的行为均最终人民法院确认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被判处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社会保障卡异常使用,应当接受医保监督部门审核。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诊和医疗费用异常的审核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5〕25号)规定:“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监管部门应开展异常情形监管:(一)异常就诊频次:1.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及以上;2.月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20次及以上;3.月门诊出现单日门诊超4次累计3天及以上;4.月门诊出现单日门诊医院超3家累计3天及以上;5.年度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00次及以上;(二)异常就诊费用:1.月门诊费用累计5000元及以上;2.年度内门诊费用累计20000元及以上;3.年度内门急诊费用累计25000元及以上;(三)异常就诊行为:1.同种疾病配取同类药品种数超常规;2.同种疾病配取同种药品累计用量超常规;3.结算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本市医保监督检查所有权书面通知其接受病史及医疗费用等审核。参保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凭证、门急诊就医记录册、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资料,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近或指定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接受审核。区县医保办工作人员有权对参保人员的病史记录及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参保人员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退回与违规相关的医疗费用;涉及行政处罚的,区县医保办有权移交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处理。经医保监管部门审核,认定参保人员有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参保人员有反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等裁量基准的规定(试行)》予以从重处罚。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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