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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企业集体协商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2016-10-12 11:43    发布者:史庆;黄嘉慧    回复:0    浏览: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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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市工会条例》明确: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市工会条例》明确: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职代会、集体合同制度……这些与职工息息相关的组织、制度,你又了解多少呢?本期“对话江三角”由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举案例,来为我们剖析一下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会涉及的那些法律法规。

工会主席严重违纪被解雇案

【案例】

刘某是公司的商务经理,兼任工会主席,与公司签有相应的《保密协议》。后公司发现刘某于某月的两日内,集中地将涉及产品信息、客户信息(含联络人员)及商务信息的大量文件从工作邮箱发送至其私人邮箱以及竞争对手公司的总经理的邮箱。公司遂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在向公司工会委员会进行说明后,解除了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解答】

1、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工会主席。我国《工会法》对工会主席的岗位保护分为工作内容保护和劳动关系存续保护,体现在:①《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会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还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同时,依据劳动部《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企业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工会主席。虽然我国《工会法》对工会主席规定有严格岗位保护,但是对于工会主席个人有严重过失等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不得对工会干部的履职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如果工会主席正当履行法定履职,企业就不得以工会主席严重违纪为由进行报复。工会干部如因履行法定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直接要求给予赔偿。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企事业单位同样不得打击报复。

【实录问答】

问:工会干部的劳动报酬在法律上有何保护?

答:对工会干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岗位保护和薪酬保护。岗位保护在案例解答中已经提及。薪酬保护则主要体现在:①工会主席一般可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②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③兼职工会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日前,本市已启动非公企业工会改革试点:给兼职工会主席发岗位补贴。

企业建立工会、职代会案

【案例】

某企业拟筹建工会,但管理层对于工会的理解不一。有的认为企业工会应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业余活动和教育等;有的认为建“两会”不是企业的义务,不应由企业方面负责。

【律师解答】

1、企业工会不是企业的工会,企业工会独立于企业。工会是由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条上遵循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块上则直接由同级党委领导。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工会条例》,依法建立的街道、乡、镇工会,区、县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区、县总工会或者市产业工会核准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一)已经建立工会委员会;(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2、企业应承担支持建立工会的义务,以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义务。根据《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据此,上海企事业单位有支持上级工会和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

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据此,上海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实录问答】

问:企业终止,企业工会如何自处?答: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工会撤销,其经费和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如涉及工会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企业工会撤销,工会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如新单位未建立工会或会员未就业,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居住地工会。

问:建立集团公司职代会,能否替代集团本部/基层单位职代会?

答:不能。集团公司职代会系在整个集团系统内,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团本部和基层单位均为集团公司职代会的一个选区,集团公司职代会并非集团本部职代会。在权力配置上,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和决定涉及整个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劳动关系等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对下属单位具有指导规范作用,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履行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

经济性裁员民主程序履行案

【案例】

某电器公司因连年亏损进行裁员的过程中,向工会就裁员人数、名单、经济补偿、时间安排等进行了说明,并听取工会意见。此外,电器公司向职工公布裁员方案并发放了职工意见征询表,要求职工向工会提交意见。而员工方则认为公司未选举工会代表,在裁减127人的过程中,仅听取了工会委员会共5名委员的意见,裁员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故提起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解答】

1、企业经济性裁员须履行工会告知和听取意见程序。企业经济性裁员除符合法定的条件外,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2、企业关停并转迁的人员安置方案应当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广泛讨论程序,以及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平等协商程序,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企业人员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属于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上述民主程序,接受职代会的审查和监督。如企业未建立工会、职代会,也应当通过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畅通职工诉求反馈渠道,保障每一名职工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实录问答】

问:工会在集体协商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答: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正式实施。新法的亮点之一增加了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1、在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要求时,基层工会或协商代表可提请上级工会进行指导。2、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在此情况下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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