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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顶包逃逸车辆损失保险如何算?

2016-11-07 16:20    发布者:上海法治报    回复:0    浏览: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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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负全责的濮某却无故从处理现场“失踪”,上万元赔偿费协商不成闹上法庭,投保公司就此认为因濮某弃车逃离,公司可就商业险免责。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负全责的濮某却无故从处理现场“失踪”,上万元赔偿费协商不成闹上法庭,投保公司就此认为因濮某弃车逃离,公司可就商业险免责。近日,闵行区法院对这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48000余元则全部由濮某赔偿。

撞击两车数万元赔偿费协商不成

2014年12月22日5时许,在闵行区立跃路提桥纺织厂门口,濮某因操作不当,驾驶车辆撞击了停靠路边的邢某驾驶的车辆及另外一辆客车,经交警认定濮某负事故全责。

而就在事故处理期间,濮某竟然从现场趁乱偷偷溜走,陪同人员杨某则向前来处理的警察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人保公司宣称其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

对于自己无故离开事故处理现场的原因,濮某在次年的1月中旬和杨某一起至警局进行了陈述,濮某表示因为事发的时候自己比较伤心,所以就让杨某留下处理事故,自己回去休息了,过了两三天才知道杨某报案的时候说自己是驾驶员,所以两人一起来警局讲清事实。

后经相关部门物质损失鉴定,被濮某所撞的邢某的车辆损失为45000余元。但由于濮某与邢某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邢某便将濮某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就自己的损失包括车辆牵引费、鉴定费等在内合计50000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过的或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的由濮某赔偿。

庭审现场,保险公司辩称,当时是杨某报警,并非系濮某报警,事故发生后濮某存在逃离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商业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

辩称事故后情绪低落非主观逃离

而濮某对此表示其并未逃离事故现场,离开现场只是去休息,并让杨某留下处理事故,其不知为何杨某要称自己为驾驶员,事后得知后,两人也一起去交警队及保险公司说明了情况,其并未有故意破坏证据,亦不属于逃逸。另外其在购买保险时,其未收到过保单及条文,亦没有人向其陈述过该免责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濮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开现场的合理性,其次,即使濮某真系身体不适暂时离开现场,其亦未在之后第一时间至交警队处理事故,而是在得知杨某为其顶包后近二十天才至交警队说明情况,可以说其主动造成了离开现场状态的持续,且亦使交警未能及查明实际肇事人,因此可以说其系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再者,濮某离开现场,亦致使警察无法查清其在驾驶时的神智状态,实质上毁灭了警察掌握驾驶员开车状态证据的最佳机会,属于破坏现场的情形。因此,事故发生的时候濮某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即被保险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现场的情形。

而对于濮某辩称没有人向其陈述过该免责条款的说法,法院认为,机动车保险单上亦在重要提示栏注明请被保险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且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可以说其尽到了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义务,故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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