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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梦碎经济纠纷被层层转包推责该怎么办?

2016-11-26 11:01    发布者:新华社    回复:0    浏览: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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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据新华社西安11月23日电:近日,有媒体报道,西安约500名主播在帮网络直播平台“要播”工作近1个月后,不仅没有拿到承诺的底薪,甚至无法登录账号去提出。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据新华社西安11月23日电:近日,有媒体报道,西安约500名主播在帮网络直播平台“要播”工作近1个月后,不仅没有拿到承诺的底薪,甚至无法登录账号去提出。主播经纪人讨薪近1个月,至今仍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引起网络热议。

主播招募:与“经纪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系

今年9月,身兼网络主播与经纪人两职的小雨经朋友介绍,为“要播”直播平台招募主播。与小雨取得联络的并不是“要播”平台官方,而是两位来自南京的“经纪人”周晨与周尧。小雨说,周尧主要负责与“要播”平台所委托的经纪公司联系,周晨负责与小雨及所招募的主播对接。他们之间一直是通过微信联系,并没有见面。

周晨与周尧要求所招募主播从9月21日至10月20日在“要播”平台进行直播,并承诺支付每人2000元的底薪以及在直播期间粉丝赠送的网络礼物所兑换的现金。他们与小雨及其他主播约定好,于11月15日之前,支付主播应获得的所有款项。

然而,在小雨和她所招募的500名主播完成工作之后的几天,11月5日一早,小雨和其他主播发现,周晨与周尧将她们从微信中“拉黑删除”,她们这才意识到出问题了。

于是,小雨和其他几个主播代表通过微信,与周晨、周尧所代表的经纪公司取得联系。这家公司注册地在西藏,名叫克拉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微信名叫克某。

小雨向记者展示了微信聊天截图,在微信群里,朱某坚称已经把所有款项交给周晨,并出示了周晨“已领取款项的个人声明”。虽然这份“声明”上有签字和指纹印,但小雨说:“他拒绝出示银行流水,说是合同商业机密。”后来,朱某还将周晨的电话给了小雨,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讨薪遇阻:并未与经纪公司签协议

交涉无果,小雨与很多涉事主播试图直接与“要播”平台官方取得联系。11月10日,要播APP官方微博发布了“要播官方声明”。声明中称,要播平台的长期合作机构为天津市武清区星烁文化工作室,星烁文化将为要播平台招募主播的合作项目转委托于自然人朱某(微信名及对外常用名:克某)负责。要播平台与星烁文化从未向朱某承诺给予其输送的主播任何底薪或最低服务报酬,要播平台更未与朱某本人就主播招募事宜达成任何合作。而后,朱某在合作机构星烁文化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朱某又将前述合作项目中的合同义务转手委托给自然人周某、周某某等经纪人负责。

小雨想不通的是,“要播”平台屡次答应尽快报警处理,可等待了十几天,平台方面至今仍未报警。于是,小雨和几个像她一样的“经纪人”自己通过微信截图取证并报警。然而,因为受害主播数量太多,所在地区分散,此案暂无法受理。

记者多次拨打“要播”平台官方客服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为什么没有签协议或者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正规来说,开播前上线经纪人都要收集个人信息,像身份证、银行卡这些要报上去,然后公司会签订一份协议,交给主播签字。”小雨说,但这一次将500名主播信息“上报”之后,一直没有等来协议。

小雨表示,网络主播因为人员较多,地区分散,与经纪人只是通过微信联系。即便是签了协议,也不能保证把协议拿到手。只是以前的经纪人都按时付款,并没有出现类似这次的事件。

“直播平台不管大小,都会雇很多经纪公司。”小雨说,“与小直播平台合作,前三个月都会有底薪扶持,这在行业内不是秘密。”

经常进行网络直播的大学生王欢告诉记者,主播直播时获得粉丝送的礼物都可以兑换成现金,其中,经纪公司对主播“有直接的好处”。比如,一个普通网友直播,获得一份值人民币10元的礼物,直播平台获得7元,网友只得到3元;经纪公司招募的主播却能得到7元,而且主播们每个月还有数千元底薪。
专家说法:应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爆发式增长,不少人想通过开发直播App来“分一杯羹”。新推出的直播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网友,得到更多的流量,雇佣几家经纪公司,以底薪加高提成招募大量主播,帮他们“冲人气”。

有网友指出,一方面是由于主播自身的警惕性不够,轻信了他人的说法,另一方面,行业中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维权依据,也是问题所在。“雨婷Twinkle”表示,“希望能早点制定强制性的规定规范!还给主播行业一个保障!”

记者了解到,目前关于互联网直播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关于互联网直播平台招募主播等的相关详细规定。

专家指出,互联网直播平台通过层层经纪人与经纪公司招人“刷人气”,环节多,链条长,监管难。应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否则当类似此次事情发生时,追责犹如“大海捞针”。

中国社会学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社会学会会长石英说:“在网络直播流行之后,国家加强了对网络直播的监管,但更多的是关注直播内容的健康与否,而对于网络直播中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尚没有做出细致规定。”经过此事,石英认为,应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为主体责任,与其他网络监管类似,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平台应负首要责任。

石英认为,如果平台通过层层经纪人进行招募工作,就应该谨慎核查每一层经纪公司与经纪人的信用。他说,“网络时代,人与人不用见面就能签约、转账,所以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在网络时代是最为重要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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