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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履历露马脚公司能开除解聘吗?

2016-12-08 13:10    发布者:郭娜;汤峥鸣    回复:0    浏览: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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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朱先生将名下5%的公司股份赠予王某作为股权激励以聘请其担任副总裁。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朱先生将名下5%的公司股份赠予王某作为股权激励以聘请其担任副总裁。不料,王某上任后不久,朱先生就发现其入职时所称的工作经历有诸多不实,还隐瞒了在北大就读期间曾因学术不端问题而受到处分导致没有获得学位。为此,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股权赠予。近日,黄浦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高管入职后获股权激励

朱先生是一家科技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正处初创期,迫切希望能引进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经介绍,朱先生认识了王某。面谈中,朱先生得知王某毕业于北京大学,并曾在多家企业担任过重要岗位。朱先生当即决定聘请其担任副总裁,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业务开拓、公关管理等。

2014年12月20日,朱先生的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工资每月1.5万元。同日,朱先生还与王某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朱先生自愿无偿赠予王某5%股份,持股期间,股东收益由王某享有,其他权利仍由朱先生行使。

王某入职后不久,朱先生发现其工作表现与当初陈述相去甚远。进一步调查后公司还发现,王某在北大读书时曾受过处分,因此没能拿到学位,这在王某所填的履历表中并没有提及。在工作经历方面,王某履历表上填写从2007年开始任职一家培训机构校长,实际上这家培训机构工商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王某填的在另一家公司担任销售副总经历也并非事实。

隐瞒经历遭公司解聘

去年4月,公司以王某存在学历造假的欺诈行为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最终没有获得支持。朱先生认为,王某的欺诈行为使其在签订持股协议时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为吸引人才而做出的股权激励,现在公司已经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协议,王某所代持的5%股权应归还。

庭审中,王某对朱先生所谓的虚构经历和没有学位等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王某辩称,员工履历表只是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而在入职后补填,并不是入职依据。王某承认自己确实因为学术论文方面存在问题只拿到了北大阿拉伯语系的毕业证书,没有学位,但公司并没有要求自己填写学位情况,是否具有阿拉伯语系的学位与副总裁岗位的能力要求并没有关系。王某还强调,之所以选择入职朱先生的公司,正是因为有5%的股权赠予,否则以薪资标准,自己并不会加入。

收回股权合法有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履历表上确实没有要求填写学位情况,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约定,应聘者未向用人单位申明在其他单位受到的记过、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的,均属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王某未在应聘前明示其在就学期间因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属隐瞒曾被记过处分的事实。由此可见,王某在入职及与朱先生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时,做出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法律遵从的原则,也是每个公民应奉行的人生准则,朱先生在接受王某的虚假信息后,做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与王某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现朱先生要求撤销上述协议,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协议撤销后,系争股份应归朱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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