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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在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2016-12-29 16:40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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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先生结婚后觉得房屋较小,遂用婚前积蓄及父母资助的款项,购买了一套87平方米的商品房,谁知小孩出生后与妻子发生婚变,她认为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先生来信咨询:本人于2014年10月1日举办了结婚仪式,事后觉得房屋较小,遂用婚前积蓄及父母资助的款项,购买了一套87平方米的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房产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谁知道小孩出生后,我与妻子发生婚变,她认为该房系婚后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已经于婚后财产混同在一起的形式,属于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为此,我也询问了其他人,有人讲可以分割,也有人讲不可分割。但均未讲出个所以然来,所以,特向你询问,恳请作出公开答复。谢谢。


张律师回复:你好,来函收悉。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简答如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高院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形态变化,性质上仅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所归属为个人所有。”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予。”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因此,根据上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解释,本人认为你的房屋应当属于你婚前财产存款的转化为房产,你父母出资系对你个人的赠予,均与她人无涉。故在离婚中不应作出分割。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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