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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亲将留子女房产卖掉该怎么办?

2017-03-16 16:26    发布者:黄华明    回复:0    浏览: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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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今天来找我们调解的是一对父子。因为父亲没有跟儿子商量最近把他唯一的房产卖了,理由是以房养老。儿子怕父亲日后没有安身之处,找我们来支支招。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今天来找我们调解的是一对父子。因为父亲没有跟儿子商量最近把他唯一的房产卖了,理由是以房养老。儿子怕父亲日后没有安身之处,找我们来支支招。

调解员:父亲允诺子女各拥一房

父亲生有一儿一女,儿子随父母在上海居住,女儿至今仍在江苏老家。父母在上海有两处住房,一处是租赁房,目前由儿子一家使用。一处产权房,父母居住。2002年母亲不幸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在为母亲做七时,父亲对着女儿、儿子表态,上海的房子,弟弟一套,姐姐一套,因弟弟一家已经使用租赁房了,这套产权房就归姐姐所有,当时也没有任何争议。

不到半年,父亲经人介绍与一位小他10来岁的离异女友同居。因该女友好玩且不喜家务,平时两人从不起炉灶,一日三餐都是下馆子,买快餐。时常天南海北旅游观光,把老父亲的积蓄玩了个精光,老父亲实在适应不了如此生活,两人只共同生活一年多就分手了。

过了半年,父亲又结识了一位小他10来岁的女友,这位女友颇受父亲及子女的好感,不仅对父亲无微不至地照顾,而且很会过日子。父亲着实过了几年舒坦的日子,谁知好景不长,这位女友身患绝症离开了人世。父亲虽说与她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但在她患病住院期间,父亲整日陪伴细心照顾,并料理后事,子女也一起帮着父亲办完后事。说起父亲这位女友,儿子至今记忆尤存很是怀念。

唯一房产未经商量被出售

2008年父亲又结识了一位小他10来岁的女子,两人共同生活至今。据父亲说,这位女友脾气不好,经常会与父亲斗气,两人曾经因斗气分居达一年之久,女友睡大床,父亲睡沙发,令儿子心疼不已。父亲与她结识不久,女友提出要将母亲生前的股票取出来,因必须子女签字方可取出,父亲通知了儿子和女儿前来签字,股票取出后,儿子、女儿各分得4万,其余十来万均由父亲的女友保管。此事令儿子耿耿于怀。有一年冬至晚,儿子上门去看望父亲,顺便祭奠母亲。父亲以晚上不宜祭奠为由拒绝开门,引起儿子不满发生争执,父亲的女友竟拨打110,从此儿子很少上门看望父亲。

这次父亲出卖自己唯一的房产,且已经成交,首付款40万也全部打入女儿的账户。但是父亲的户口没有地方落,虽然女儿愿意接受父亲,但父亲不愿意将户口迁到外地,于是找儿子商量是否能接受父亲的户口。儿子得知父亲房屋已经出卖,惊愕之际不免为父亲日后生活担心。

现场我们分别与江苏的姐姐以及父亲的女友通了电话,从姐姐的话语中得知父亲之所以卖房是缘于弟弟要将自己儿子的户口迁到父亲居住的房屋中,姐姐表示愿意接受父亲的户口,并动员父亲住到她那里,她会尽孝。我问她:父亲住到外地医保怎么办?姐姐无语应答。父亲的女友在电话中讲得更是爽快,声称父亲可以住到她那里,户口也可以落到她的两个女儿家。

老人不宜过早处理房产

看似儿子的担忧应该消除,但我认为老人不应该过早地处理自己的财产,一个老人如果没有自己的生存之地,很难保证晚年生活有尊严。如果真的为防备孙子户口迁入,也大可不必卖房。即使以房养老也不应卖房养老,可以将房屋出租,以租钱养老。我把自己的想法告诉老人后,老人似有所悔悟。

我建议在目前房屋已出售,没有挽回余地的情况下,可以将出售房屋的钱款另行购买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父亲和姐姐的名字。一来可以解除姐姐的后顾之忧。二来父亲仍然有属于自己的房产,而且有权利处理自己的财产,以后可以视子女对自己孝顺的情况,生前立下遗嘱进行处理。这样父亲就掌握了生存的主动权,老人对我的建议很是赞同。

律师点评:本次纠纷缘起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认知,导致其将自己所有的产权房出售,使自己陷入目前的不利境地。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首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二)夫妻之间的迁移;(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也就是说在本起纠纷中若孙子户口要迁入老人所有的产权房中,必须要经产权人同意。而且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章户口迁移中特别对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做出了更为详细完善的规定,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该条款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从根本上杜绝未经老年人同意,擅自进行户口迁移的情况。

即本起纠纷中,若孙子户口迁入老人所有的产权房中,除了口头同意外,还应由公安部门相应工作人员当面征得老人同意,而且老人要在同意户口迁入的书面材料上签名。所以老人仅是防备孙子户口迁入而将唯一住房出售完全是没有必要的。

调解员支招改变老人困境

其次,《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针对本起纠纷,老人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依法通过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而不是受制于他人。

再者,就本次纠纷而言,面对老人已将自己所有的唯一房产出售的困境,调解员设身处地地为老人着想,平衡老人与儿子、女儿的各方关系,化腐朽为神奇,变被动为主动,建议老人用售房款再购入一套房屋,产权人确定为父亲和姐姐,这样既保护了父亲的合法权益,又让父亲再次出售房产的权益受到了姐姐的牵制,还确定了姐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让儿子对父亲生活及户口的担忧化为乌有,完全是一个妙招三方得益。同时调解员又以《继承法》的规定为老人支招,建议老人通过遗嘱的形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将老人面对的困境变为更加美好的晚年生活,也使法律真正成为老人的切实保障。

以法为据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这里我们要提醒广大老年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一定不能盲从,而应该以法为据,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特别是老年人在出售自己的唯一住房时一定要慎之再慎,千万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到头来一场空。

崇明商家网表示:从调解员的角度来看,四方均有私心,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一套租赁房和一套产权房,其中租赁房不应该算作给子女的,除非系公租房转私,否则这样财产分配只能说当初没意见是一面之词,儿子是无法继承租赁房的,另外女儿在江苏居住说明已婚,所以这套产权房的分配才是真正的关键,那么新继母就不应该参涉其中,而老父亲不管怎么样并不应该出售该房屋,从其养老的角度来看也是不适合出售的,出售说明父亲在生活上出现的拮据等变故,如今房产一旦出售再购新房则入不敷出,即便够数,也应该考虑子女将来的养老分配,当然如果儿子能承受现有租赁房的房租等现状,就没必要去争夺了,怕就怕老人的财产变成继母的共有财产,这是老人很容易做错的一步,所谓“一个人只能睡一间房一张床,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价值观的话,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房产永远只是一个家,让你居住有所依就行的地方,摆正好自己的心态,处理好家庭和睦关系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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