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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如何申请回避熟人打招呼利益关系?

2017-03-19 09:29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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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马最近因为被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闷闷不乐,正愁着如何能解决这件事情,突然想起了自己的亲舅舅老郑正是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的后勤工作人员。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马最近因为被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闷闷不乐,正愁着如何能解决这件事情,突然想起了自己的亲舅舅老郑正是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的后勤工作人员。于是小马就将与单位劳动争议的来龙去脉告诉了舅舅老郑。老郑和小马说,我虽然不是仲裁人员,但是平时和几个仲裁员都关系好得很,建议小马可以在本区的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到时候他可以帮忙“打打招呼”。小马觉得这样似乎自己就胜券在握,于是马上委托律师对单位提起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经仲裁院立案庭受理后,马上分到了仲裁员老刘手上。小马再接到仲裁通知书后,马上将仲裁员的信息告诉了舅舅老郑。老郑也借着自己是仲裁院工作人员的身份,约老刘一起吃饭聚餐。老刘想着自己单位老同事一起聚餐,没什么特别,也就欣然答应。没想到,饭桌上,不仅有做东的老郑,还有案件当事人小马。席间,老郑把小马的案件跟仲裁员老刘说了起来,请老刘帮帮忙,支支招。老刘在席上并未拒绝也未答应,只是随便敷衍了几句。事后,老刘却向单位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回避”的申请,要求不再审理小马的这个案件。这下可让老郑和小马傻了眼,没想到这个“打打招呼”,却让仲裁员申请了“回避”。这个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回避”制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一、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必然措施,具有多重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此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相类似的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其中进一步明确:“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二、回避情形不仅限于利害关系,还适用于不当行为

在《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仅仅把回避情形限定于具有利害关系,还明确了其适用于某些不正当的行为。例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实践中,裁审人员回避的执行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裁审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裁审人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有决策权的部门提出。例如,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而法院审判程序中,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

二是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裁审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裁审人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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