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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求女子入购房陷阱该怎么办?

2017-03-20 18:15    发布者:张律师    回复:0    浏览: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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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5月,李某因一偶然机会认识了在同区工作的25岁女子杨某。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5月,李某因一偶然机会认识了在同区工作的25岁女子杨某。不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此时李某认为自己工作稳定,岁数也不小了,且找到了女友,遂有了成家的想法,打算在婚前用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一套婚房。该年年底,李某正式向杨某求婚,但杨某提出,必须购买其自己名下的位于某路的一套住房,过户后即成婚。李某欣然应承,于2016年1月李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李某通过银行贷款、转账等方式付清了124万元,杨某也写了字据。

2016年春节两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七天,杨某借口工作忙离家,其间偶尔回家一、两次后又收拾东西匆匆离家。

李某感到这种不是其想要的夫妻生活,随将购房合同,付款收据、贷款凭证锁进了自己房间的抽屉里,钥匙由自己保管。某日,李某回家发现自己存放的收据、合同的抽屉被人撬开,有关合同、收据等不翼而飞,而恰在当日杨某回家过一次。不久,杨某带着十几个债主携带木棍等回到家,声称杨某在外欠了5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要求李某予以偿还,并强制李某在欠条上签名等等,随后,债主屡次到李某工作单位逼债,使李某不敢上班而丢失了工作,李某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杨某同意,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离婚。

离婚不久,杨某以李某未支付购房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所欠购房款、利息、违约金。由于购房的付款凭证、收据遗失,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李某支付全额房款、利息、违约金。

一审败诉后,李某查询到档案资料,证明银行按揭贷款60万元流向了杨某的账户。然而,中院再审审查时认为,该一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为由,驳回李某再审申请。李某申诉未果。

几经波折,李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经办检察官通过深入交谈,了解到李某曾贷款60万元的线索,遂先后到20多个银行网点查询,查到银行保留了李某与杨某购房的全部合同文本及杨某签名的《首期购房款收据》及60万元转杨某账户的转款凭证,从而证实李某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杨某属于虚假诉讼。

经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中院再审确认李某已支付全部房款,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但检察院认为:杨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以合法的诉讼手段,意欲达到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涉嫌诈骗罪,遂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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