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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有房产一方租借他人该怎么办?

2017-04-03 11:40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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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OCM崇明网讯 赵成与晓丽于2011年结婚。2012年11月,双方离婚,结婚时购买的婚房双方各占50%的份额。

ChongMingS.OCM崇明网讯 赵成与晓丽于2011年结婚。2012年11月,双方离婚,结婚时购买的婚房双方各占50%的份额。

离婚后,晓丽仍住在该房内,赵成则迁回父母家居住。一个月后,晓丽下班到家,发现一间房内竟住了四个男人,后得知是赵成店内的学徒工。晓丽要求赵成将四人迁出。未料,赵成认为房子的一半是自己的,其想让谁住就让谁住。晓丽一纸诉状将赵成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1月法院调解离婚,共同共有房产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离婚后,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的父母有房,故离婚后被告搬回了其父母家中居住。而原告无其他可居住房。被告安排了其学徒工居住在原、被告共同共有的房屋内,造成原告在生活起居上的诸多不便。特向法院提出要求归并房产为原告一人所有,50%的房屋折价款,由原告偿付给被告。

被告辩称:房屋系共同购置,被告拥有50%产权,被告如何处置其财产属于被告的权力,他人无权予以干涉。另外房屋还有贷款,自己也需房屋居住,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在诉争的房屋内居住,表明被告对诉争房屋依赖性不强。同时,许可他人长期居住,给原告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与不便。原告仅此一套住房,无其他居住场所,所以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较为适宜。遂判决如下:地处××路××弄××号××室房屋归原告晓丽所有,该房屋按揭贷款由晓丽予以偿还。该房屋的评估价扣除贷款后的剩余价值的一半×××万元判决生效15日内由原告晓丽支付给被告赵成。被告赵成在判决生效15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手续。诉讼费由原告晓丽承担若干元,被告赵成承担若干元。

律师析案:鉴于上述案例的实际情况,双方保留共同共有房产的基础已因离婚而丧失。长期僵持实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工作,给彼此造成不便,且双方矛盾不断。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法院得出上述判决符合情理,符合法律达到平纷止讼的目的。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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