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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签协议能否保障房产最终归属?

2017-04-21 18:04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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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何先生与妻子系再婚夫妻,计划用他的积蓄购买一套住房,与小辈分开居住。妻子要求将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确保一旦他先走,她可以继续居住到百年以后。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何先生来信咨询:我与妻子系再婚夫妻,计划用我的积蓄购买一套住房,与小辈分开居住。妻子要求将房屋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确保一旦我先走,她继续可以居住到百年以后。由于我有过一次离婚的教训,非常害怕将来一旦离婚,我的损失会很大。我也上了年纪,重新打拼已经不可能了,为此,想写一份协议,声明该房屋系我婚前财产购买,女方未出资。万一将来如要离婚,该房能作为我的婚前财产,归我个人所有。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签了这样的协议,能否达到房屋不被分割?

张律师回复:据你的陈述,你与妻子自愿签订这样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按你所述房屋系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视为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赠予,如果双方均无过错,仅是感情或脾性不合而离婚的,按照司法实践来讲,根据对家庭贡献大小,结婚时间的长短,未出资方可得20%到30%的份额。

另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些规定,即使你能证明系你全额出资,但房产是以登记为主的,一旦引起纠纷,你难以证明你妻子仅是挂名的。因此,你们在协议中应当写明你妻子挂名的原因,说明其无产权份额,同时最好有第三方予以证明。如,公证、律师见证或居委或单位工会作为证明人来确定该协议表达的是真实意思。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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