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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月无高温公司高温费要不要发?

2015-07-18 21:22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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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月无高温公司高温费要不要发?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用人单位要采取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放高温补贴等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说到高温费,尽管今年上海有关部门规定的每月200元标准并未提高,但是需指出的是,这只是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
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和实施办法。
《通知》也特别强调:“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本市目前虽未像重庆等地那样对不执行高温津贴有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现有规定的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温津贴企业可发可不发。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知》也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问题一 高温费还是按月发放吗?
上海今年6月份天气比较凉爽。上海中心气象台2015年6月25日10时20分曾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目前本市气温正快速上升,预计本市大部分地区今天的最高气温将超过35℃,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但当天17时25分解除了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据最新气象资料分析,目前本市气温有所回落,本市今天的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解除。”实际上上海今年6月份没有一天达到高温天气。那么,今年六月份上海企业还要发高温费吗?
本市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即过去确实是看天气发高温费的。
但从2011年起,本市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从此,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或工作场所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跟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气没有关系。因此,尽管今年上海整个六月都没有高温天气,但在6月至9月份,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露天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温度未能降低到33℃以下,企业就仍然应该每月至少发放200元高温费。
在我国明确发放高温费的22个省份中,有按当天天气发放和按高温季节发放两种模式。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和2010年以前的上海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以上或室内不能降低至33℃以下时,就应发高温津贴。
还有一种就是不看天气而只看是否属于当地规定的高温季节。由于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如北京每年发放的时间是6、7、8月,这3个月也正是北京比较热的时期。海南发放时间最长,时长为4-10月,达到7个月时间,紧随其后的为重庆市,时长为5-10月,为6个月;发放时长最少为3个月。
目前上海规定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上海首个35℃以上高温日,从历史平均情况来看一般出现在6月底7月初,而上海去年和今年6月份都没有出现高温天气,1999年晚到9月份才出现高温日天气,但是都应当按规定发放高温费。
问题二 “半露天作业”应发放高温费吗?
某公司王经理最近有些发愁,公司原计划给一线工人发放高温费,但是公司财务部、供销部、人事部跑外勤的人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他们该不该发高温费?还有家企业的情况正好相反,从清洁工人到公司经理,一律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300元(比本市规定标准还多100元),但是在室外作业的职工仍然觉得吃亏,甚至愤愤不平。而企业也连呼委屈:“想不到发钱还会发出怨气来!”
尽管有关部门没有规定“半露天作业”也应发放高温费,但是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新修订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特别新增条款中,就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高温费当然包含在内。
需指出,高温津贴毕竟与约定工资有所区别,它的功能就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给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未尝不可,但是要体现不同劳动条件员工的待遇差别。“半露天作业”职工高温费是否发、如何发,与其他岗位如何平衡,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平等协商,制定公平合理的具体方案。
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怎么办?条例实施后,总工会要出具整改意见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要责令整改。此后,企业若依然置若罔闻拒不改正,依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这一违法信息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问题三 出勤未满月职工高温费如何发放?
去年7月份的一天,在纺织厂做工的钟阿姨正忙得汗流浃背,突然有小姐妹高声嚷道:“厂里刚刚贴出布告,说今年要对高温岗位的职工发放4个月的高温费,每月200元!”钟阿姨心头一喜。不想小姐妹话锋一转,“如果请假超过2天,就要扣除当月高温费。”高阿姨脸色顿时晴转阴,因为这月,她要请3天事假参加女儿在老家举行的婚礼。正好人事经理来了,众人询问了此事,人事经理表示:“高温费是每月整笔发放的,厂里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对职工的照顾。总不见得一个月班没上几天,200元高温费却照拿不误吧!”大家听后面面相觑。厂里的做法合规矩吗?
钟阿姨所在企业的规定是没有依据的。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但不同计算方法结果还不一样。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9.2元(200元/21.75天)x当月出勤日。例如:去年7月计薪日共23天,钟阿姨工作20天(请事假3天),当月高温费为9.2元x20天=184元。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200元-日高温费标准9.2元(200元/21.75天)x请假天数。前例按此方法算,当月高温费为200元-9.2元x3天=172.4元。
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问题四 高温日停工工资怎么算?
去年盛夏,在建筑工地施工的鲁师傅和工友们终于可以喘口气,忽然接到企业通知:“周末休息日大家要来上班,但是不算加班,是作为对于月初40℃以上天气下停止作业的换班。”
这让鲁师傅有点失望,有工友说,别看我们是按月拿工资,只要我们有一天没干活,公司就会扣我们一天工资。可鲁师傅说:“那几天在上海路面上放一块五花肉,10分钟后就可以变成八成熟,不是我们不想干活,是实在没法干活,难道这种情况下公司通知停工,可以扣工资或者强行要求我们在休息日换班吗?”
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需注意,《办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鲁师傅的单位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这种缩短工作时间,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按此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就属于职工的正常日工作时间,在事先未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者未放假的情况下,单位在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之外另行安排职工工作,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鲁师傅的单位用缩短的工作时间来抵充劳动者加班时间的做法,属于变相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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