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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拿走公司财物能抵销工资吗?

2015-07-25 12:39    发布者:乔蓓华    回复:0    浏览: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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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拿走公司财物能抵销工资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葛先生来信:我是一个民营企业家,和朋友合开了家不大的公司。后来,朋友因为移民的原因要退出股份,就介绍我认识了王某,据说他在业界有点小名气,营销手段不错。王某接手公司的股份后,也和我谈了很多经营的想法。我觉得他想法不错,就放手让他负责具体的经营。后来的一段时间,公司经营确实有点起色,我也挺开心的。但是不久,我发现他越来越自说自话,不仅聘用其妻子担任公司财务,还换掉了好几个人事、仓库主管等主要管理人员。一次巧合的情况下,我发现王某利用公司资源为其自己开设的公司做生意。为这事我和他吵翻了,公司经营亦因此进入停滞状态,还陆续有员工离职。在我与王某发生矛盾后,王某的妻子及仓库主管完全站在王某一边,不仅帮助他隐瞒公司经营状况,还帮着他转移公司财产。一次他们搬东西的时候我报了警,他们却称是股东纠纷,搬的是自己的私人财务,警察就没有处理。没几天我收到了王某妻子及那位仓库主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在仲裁庭上,我指出了他们损害公司利益的种种行径,并提出他们搬走了公司财物,即使存在欠付工资、补偿金的,也已经抵销。但没想到,仲裁裁决的结果是我输了。我无法理解,他们拿了公司的财产,我却还要给他们钱,这不是太不公平了吗?对他们利用我公司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难道就没有办法制裁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乔蓓华回复:根据你所述,现在申请仲裁要求你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你公司的员工,虽然其中一位是公司另一股东的妻子,身份较为特殊。你显然是将股东间的争议和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混杂在一起了。因此,要彻底解决问题,显然需要先厘清法律关系。首先,提起欠付工资纠纷仲裁的两人显然与你有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其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公司一方即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双方结束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也还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主张他们拿走公司财物,所以欠付工资可以抵销,那么你首先需要对民法中的抵销制度有所了解。法律意义上的抵销是消灭债务的一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求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金额内互相消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以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为前提;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同时,法律亦规定那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亦不能采用抵销的方式消灭债务,如违约金债务不得以自行扣发货物或扣押货款等方式作为抵充。你公司欠付财务人员及仓库主管工资、经济补偿金,他们对你们公司就享有要求支付上述欠款的债权。而你们公司是否存在可以要求抵销上述给付义务的债权呢?显然目前并不确定。首先,他们并不认可拿走了公司财物,对此,你亦尚未能证明;其次,即使他们拿走了公司财物,侵害的也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作为公司方享有的权利是要求返还原物,只有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对方以金钱给付的方式进行赔偿。因此,从你所述看,目前,你们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可以抵销的债权。你在按法律规定支付对方欠付工资的同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返还公司财物。如上述两员工确实存在营私舞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害的,公司方亦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而对于股东王某,如其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你股东权益的,你亦可以另行诉讼解决。法律是公正的,希望你厘清法律关系,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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