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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5-08-01 10:48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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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这几天,申城又进入了“烧烤模式”,正午时分露天的最高气温甚至高达40℃,上下班时间段的路上气温也常常有35℃以上。小颖上周在下班途中因气温炎热感觉很不舒服,在回到家中后测量体温达到了38℃。小颖马上在家中进行了简单的降温处理,未见效果后,她马上就来到市级医院挂了急诊,经医生检查后诊断为中暑。小颖一边治疗,一边想着:自己在下班途中发生中暑是否属于工伤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问题,给夏日炎炎中工作的劳动者们提供一些小小建议。
一、“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待遇。
中暑是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2011年,原卫生部负责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修订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并于2012年6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该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里,也将“中暑”列入了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但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中暑是夏季容易遇到的疾病,但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必须是“职业性”的———“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在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GBZ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需要诊断“职业性”中暑,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才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二、面对高温工作,劳动者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高温工作时发生身体不适,不要撑到下班。
《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倾向包含:“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如果类似本文开头的发生在下班途中的单纯中暑,并未经过具有职业性中暑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从严格意义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以,如果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下作业时,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一定要及时就医,不可麻痹大意撑到下班才做处理。
一方面,及时就医可降低疾病加重的风险,提高治愈的几率,给劳动者生命健康带来更大保障;另一方面,上下班途中室外亦是高温,可能引起病情的加重或诱发上班期间积累的病因,而单纯的上下班途中出现中暑,认定工伤具有一定难度。一旦出现发病情况,在岗位上前往就医,有利于工伤举证。
2、排除危急后,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职业性”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必须由与资质的医院才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如果发生因高温工作或高温天气下工作而中暑的,在排除危机情况病情稳定后,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以本市为例,有资格诊断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医疗机构有: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在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还应当做工作认定,以确保后续工伤待遇的享受。
3、注意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
(1)劳动者在高温工作时,人体会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所以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劳动者除了应注意及时避暑,劳逸结合,还应当摄入一定含盐的清凉饮料。
(2)由于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过热,蛋白质分解代谢增强而造成负氮平衡。故劳动者在高温季节饮食应补充优质蛋白质,如瘦肉、鸡蛋、牛奶和豆制品。
(3)劳动者也要做好自我医疗预防工作。需进行高温作业的,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持续性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肝、肾、内分泌疾病等,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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