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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员工整理被指偷书公司能随意开除吗?

2018-01-25 14:48    发布者:赵思宇    回复:0    浏览: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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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张在书店工作几十年,曾经多次获得单位荣誉和表彰。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张在书店工作几十年,曾经多次获得单位荣誉和表彰。然而2016年里几次整理图书的职务行为,却被怀疑为盗窃,继而被副店长举报到了公安机关。尽管后来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以认定老张涉嫌盗窃罪,解除对其取保候审。可患病的老张,还是被单位以“盗窃”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距退休还有1年多时间,面对种种让人身心俱疲的遭遇,老张走上了维权之路。

员工自述:被指盗窃被刑事拘留

张忠(化名)1980年12月进沪上一家书店工作,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是从1998年6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他告诉劳动报记者,自己几十年在岗位上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业务水平受到好评,他还拿出了2008年至2012年间,每年获得上海书展最佳星级服务奖的证书,以及其他一些获奖荣誉。早前工作地点在淮海路店,但因淮海路店关门,2012年3月他被调到长宁店任职音像部主任。

张忠回忆,2016年6月,单位突然提出管理岗位要重新竞聘。“老同志,就‘过过堂’而已,不用担心。”老张说,曾有领导这么告诉他。但当时同事们都在印新的名片,却没有人通知他印。按照竞聘程序,演讲,写文章,职工打分,再由书城几个领导定夺。老张认真准备每个环节,但是到7月份,还是接到店长通知,时任音像部主任的他落选了,单位承诺待遇持续到年底。之后,他工作节奏还是如往常一样,每天早上9点10分到单位,9点15分到9点20分开晨会。

事发前老张听同事说,好像有人在老张工作区域放了些东西,又新安装了一些东西。老张觉得,身正不怕影子斜,也没在意。2016年11月的一天,老张如往常一样去上班。开好晨会,他习惯性地准备把随身物品放到4楼休息室。手里拿着书包、午餐、水杯、热水瓶,双手都占满了。此时,他发现自己工作区域桌子下面放着一本书,印象中是一本英汉双解词典,价格也就80多元,本应该是四楼字典柜台的。于是没多想,因为手上拿着东西太多,就顺手把书装进包里,一起带到了四楼,把书还了回去。“这么多年,这种整理乱放的图书本就是工作职责,再正常不过了。”老张说,没想到却正好被监控拍下来了。

2016年12月22日下午,单位要开职代会,老张说之前接到单位通知,让本应当天休息的他一定要来。还没等到开会,中午三个华阳路派出所民警来到书店,说有人举报老张偷书。事后得知,长宁店副店长陈锋以老张偷窃图书为由报了警。22日当晚,老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盗窃罪。直到2017年1月25日,老张被公安机关羁押三十四日后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

身患重病又遭解除劳动合同

老张说,自己身体本来就不好,患有冠心病、2型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III(极高危组)、肾结石。在被羁押期间,身体情况一度恶化,甚至出现昏迷。2017年1月1日又查出患上肾上腺肿瘤。老张表示,经历这些事情,精神上肯定是压抑苦闷、痛苦难过的。老张的妻子也表示,丈夫遇到这样的事情,全家都受到了很大打击。

老张取保候审后,立即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因手术用血需要单位开证明,妻子曾到单位去申请。手术后,老张所在长宁店的两个同事,代表工会送上了500元慰问金,还帮忙向上级单位报销了5000多元费用。生病期间的病假单,老张也全部保留着。但是,到了4月份需要再次住院治疗时,他发现社保已经停缴了。2017年4月27日,仍在手术恢复期的张忠,收到单位快递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着,“2016年期间多次对店内公司商品实施盗窃,有监控录像为证,我司予以确认。我司认为,你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工作职责与员工规章制度,且显然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员工规章制度之定员工手册》规定,我司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我司规章制度之相关规定,现决定于2016年12月3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收到的还有一张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2016年12月31日合同解除。两份资料所署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

仲裁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7年11月22日,张忠等来了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忠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期届满”。他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忠说,仲裁期间,在单位出示的证据中,看到了几段书店内监控录像,竟然有自己把词典装进书包,准备送还的那段监控录像,可书有没有被带出工作场所,并没有录像显示证明。而在另外几段录像中,有的是自己把自己的资料装进包里,有的是整理其他乱放图书的工作行为。他表示,自己在书店工作几十年了,对什么标准算“盗窃”很清楚。“我将书整理放回原处,并没有带离工作场所,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职务行为。而且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为盗窃。”老张推测,自己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忠认为,他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500多元,单位应该为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0000多元,医疗补助费78800余元。他还提出,自己涉案到被违法解除合同这几个月,单位要支付工资,单位每年发放2000元旅游费,2016年、2017年自己都没有拿到,每年一次体检也没有享受,理应获得补偿。

张忠把用人单位告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后,经审理,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以张忠盗窃为由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有失妥当。应以2017年4月27日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日。单位需支付张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70000多元。本案不适用于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

企业回应:尚在审理阶段不方便回应

张忠告诉记者,寄送退工单等材料的人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许某。记者多次与之联系,许某表示需跟集团领导汇报,后回应说劳动仲裁阶段,不方便回应。待仲裁结果出来后,单位又表示,可能还会起诉,一审、二审过程中,仍不方便接受任何采访,公司已经委托法务负责该起劳动纠纷。

记者了解到,仲裁过程中,单位法务人员提出,张忠提出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有误,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分段计算并且以12个月封顶。并辩称公安机关仅仅是解除取保候审,并未撤销立案,且解除的原因是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并不能代表老张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仅仅代表老张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专家观点:工资待遇需分段判断

对于老张的经历中所涉及的一些权益问题,记者先后咨询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元和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尹维耀等人。对于2016年12月21日到2017年4月27日期间,老张的工资待遇方面的问题,两位律师给出了看法。

陈元律师表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老张已被确诊患有疾病,在开具了病假单的期间内享有病假工资待遇。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单位在老张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可暂停发放病假工资待遇,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予以补发。

尹维耀律师则表示,在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刑事拘留期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暂停支付工资。另一个时间段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7日,是取保候审阶段以及治疗期。劳动者并未失去人身自由,也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医期间属于病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前提是劳动者应该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将病假单送达用人单位。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则认为,公安机关最终并未做出张忠犯罪的结论,而当初报警的是用人单位的领导。因此,张忠在刑事拘留期间的工资损失,根据“谁造成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就应该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须担责

陈元律师分析指出,从此案来看,老张仅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在此前提下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司法机关对其行为作出处理意见前,该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无定论。这并不符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尹维耀律师也补充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老张的情形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可以此为由解除与老张之间的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2017年4月,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已经证明,老张不符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他还是收到单位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退工单”,不符合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此系解除理由不合法。2017年4月才通知老张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时间定为2016年12月31日;如果未有通知工会的程序,此系解除程序也不合法。

两位律师均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为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本案中,单位无权主张分段计算并以12个月封顶。因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为老张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所以因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且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能享受医疗补助费

本案中老张不符合医疗补助费的条件,因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尹维耀解释说,本案中老张一直处于“恢复期”,没有证据证明老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也未经鉴定,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的理由是“盗窃”,而非“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但就本案而言,医疗补助费的支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患病,2.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4.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领取退休金数额将受到影响

老张在2019年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4月27日单位违法解除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保。陈元律师认为,老张对于违法解除,主张了赔偿金,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老张若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仍可以继续缴纳社保费。若老张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因老张已经缴纳社保满15年,不影响其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但是,养老金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对其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有一定影响。

同时就本案来讲,陈元律师提醒,老张被确认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后,其有权主张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工作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需单位补发,社保费也应补缴。但对于老张的具体情形来说,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合法权益可以更大范围地获得保护。但若针对“三倍”封顶的高管人士而言,可能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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