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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如何分清订金和定金的法律定义区别?

2018-02-01 15:15    发布者:新华社    回复:0    浏览: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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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广州市消委会近日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需要预付款项的消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之分。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广州市消委会近日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需要预付款项的消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之分。

据广州市消委会介绍,广州市民李先生于2017年7月在某4S店订购一辆汽车,签订订购协议并交付订金2万元,协议约定提车日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春节临近,李先生要求提车回家过年,但4S店却一直拖延,到2018年1月初仍未履约交车。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李先生投诉至广州市消委会。

广州市消委会认为,本案中,4S店未能在约定日期前交付车辆,明显违反了订购协议的条款。但李先生向4S店交付的是“订金”,而非“定金”。

广州市消委会专家表示,“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如果商家违约,则必须依法双倍返还。若是“订金”,仅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约时,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或双倍返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协调,4S店承诺退回李先生所交2万元订金。

法律不取消定金模式销售是双重保护

崇明商家网表示: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问题,商家在帮消费者定购一些特殊商品时,通常会冒自己吃进的风险,比如说在一些不是该商家常规现售商品(如过时淘汰无保修、手工定制或其他特定类、超出同类价格奢侈品等原因),通过警示和协商后进行定购,往往这些东西还真是不能作为普通商品进行再次销售的,则双方应该尊重履行合约精神,所以在法律定义上没有去掉定金这一销售模式。收订金只是为了缓解产品资金流的压力,而定金则是为了保障商家对特定商品双方签署的定购协议,如消费者过几天反悔不需要了,则定金补偿商家购置的损失,不用退还给消费者,事实上商家即便持有该物品也未必有实际价值,那就是一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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