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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主播状告直播平台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

2018-02-27 14:54    发布者:黄兴;龙梦灵    回复:0    浏览: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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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最火的互联网风口之一,强大的粉丝效应为直播平台带来了可观收益。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最火的互联网风口之一,强大的粉丝效应为直播平台带来了可观收益。为了买断“人气主播”直播权,平台通常会和主播签订《独家协议》。游戏主播要求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被拒后,一纸状书将其告上法庭。宝山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80后”小伙王泽是网络游戏的职业玩家,订阅粉丝数达几十万人。某直播平台看到王泽的高人气,决定将其挖到自家平台进行独家直播。

2015年12月,王泽与上海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娱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安排其在旗下直播网站上进行主播。次月,当王泽拿到互娱文化公司支付的报酬时,发现公司未帮他缴纳“五险一金”。王泽认为自己和公司是劳动关系,遂向公司提出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以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后来,王泽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遭到拒绝。

2016年2月,王泽退出互娱文化公司旗下直播网站的指定直播房间,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网络游戏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互娱文化公司因管理需要对王泽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对王泽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王泽虽有直播时长约束,但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劳动力并不受公司控制,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王泽与互娱文化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文中均为化名)

崇明商家网表示:主播与平台属于劳务合作关系,通常主播是通过网友的打赏获得报酬的,而平台则从中抽取佣金作为运营回报,双方占比主播相对更高(更超出一般公司员工待遇),作为合作关系双方此前签署的系民事合同,事实上应该双方都缴税,但由于目前政策未涉及,或通常作为公司与个人合作时,与客户方(出资的网友)所产生的业务税务由公司承担代缴了,所以一般情况下,主播在获得高额回报后,应该自行缴纳社保金,这种情况事实跟做演员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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