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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房屋分割协议后适用婚前财产吗?

2018-06-13 11:22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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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田先生婚前在城区全款购买一套期房。2015年经人介绍与梅某相识,2016年两人结为夫妻。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田先生婚前在城区全款购买一套期房。2015年经人介绍与梅某相识,2016年两人结为夫妻。婚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争吵,田先生打了梅某,并且说:“这房子是我的,你给我滚!”。梅某被打后还听到如此的话语,感到非常屈辱,于是回了娘家。几天后,田先生自知理亏,意识到打人不对,更不应该说伤害感情的话,认为与梅某还是有感情的,为挽回这段感情,体现出自己真诚,于是要求梅某回家,并承诺在房产证上加上梅某的名字。梅某见田先生有此诚意也就答应他的恳求。

第二天,两人跑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重新填写了申请书,增加了梅某的名字。工作人员询问两人要不要分清份额?田先生脱口而出:“没事!全给她好了!”梅某说:“不用全部给我,给我99%就可以了,你拿1%。”工作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两人在房屋分割格式协议、询问笔录上均签了名,完成了变更申请加名的手续。2个月后,田先生再次殴打梅某,梅某实在受不了,一纸诉状,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家庭财产依约分割。

被告辩称:当时为了挽回家庭才说,房产全给女方。他认为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再说该房产原系其一人购买,根据贡献大小也至少应该一人一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予以分割,因此将房屋所有权判归原告为宜,原告向被告支付房产现价值的1%作为补偿。

律师评案:依照《合同法》“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又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屋经过登记即发生公示效力。被告赠给原告房产,原告接受并且登记、公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的规定,本案中的99%房产已经属于原告的情况下,法院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因此法院有如此判决。最高院将此案例作为判例予以公示,作为一个判案规则,要求人们遵循“诚信”原则。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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