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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电商法草案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

2018-06-21 10:21    发布者:新华社    回复:0    浏览: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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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零星小额交易可免于工商登记……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作为一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零星小额交易可免于工商登记……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除“一人一价”

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被业界称为“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做到“一人一价”,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

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应提示搭售行为

在电商平台预订飞机票、火车票,页面上却凭空冒出酒店、贵宾休息室等额外服务,还被默认打上了勾……

针对这种“霸王搭售”现象,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不想再用某共享单车,押金却迟迟无法退还———你遇到过这种烦心事吗?

对于押金,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微商等纳入电商经营者

从微商到网络直播,电子商务近年来又催生出不少新形态,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主体是否归属电商经营者的争论。

对此,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规定:电商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

专家表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发展趋势,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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