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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发放高温费公司还要注意哪些政策问题?

2018-07-06 03:03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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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本市已进入酷暑季节。据市气象部门预测,本市今年夏季高温日数达25至31天,极端高温在40℃左右。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本市已进入酷暑季节。据市气象部门预测,本市今年夏季高温日数达25至31天,极端高温在40℃左右。

一说到防暑降温,大家就会关注发放高温费的问题。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只是夏季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的内容之一,此外还有很多工作也需要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上海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本市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多方位、多形式、多途径、多人群、多层次、多维度地开展夏季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聚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工会纽带作用,督促企业行政、单位主管落实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行政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名职工,确保广大职工安全和健康度夏。

提醒一

高温预警应当减少 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

首先要说明的是: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是两个概念。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上海高温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这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

提醒二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市总工会《通知》提出,多人群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要督促企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职业禁忌症或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离)作业岗位。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提醒三

落实专项资金 开展高温慰问送清凉活动

市总工会《通知》提出,多层次组织开展高温慰问送清凉工作。各级工会和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落实高温慰问专项资金,开展高温慰问送清凉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慰问奋战在高温作业岗位的职工。

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明确:“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即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提醒四

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待遇

在高温季节或高温环境中劳动和工作,当积蓄的热量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时,会造成人的中枢神经调节失常,即发生中暑。对于职业性中暑,国家卫生部的诊断标准明确,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水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表现的急性疾病。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此类疾病中,也有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性中暑就是其中之一。

职业性中暑是否可算工伤?国家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经将中暑列入其中,《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需注意,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经过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如果只是经过一般性的综合医院认定为中暑的,其职业病患者的身份就无法得到确认,随之也将影响到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需提醒的是,每到夏季,总会出现职业性中暑患者,特别是一些露天作业和存在热辐射的高温作业岗位,更是常见。一旦在工作中发现劳动者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先兆中暑和轻度中暑表现时,应迅速将其撤离引起中暑的高温环境,选择阴凉通风的地方让其平卧休息,并多饮用一些含盐分的清凉饮料。

在这个方面,市总工会《通知》中提出的“多途径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非常重要。要加大对夏季劳动保护和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将防暑降温和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送进工地、企业、楼宇、园区。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的建筑工地、物流运输场所等重点场所加强教育,指导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熟悉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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