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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能外出旅游或找兼职工作会开除吗?

2018-07-14 03:19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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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虽然提交了合法的病假证明,公司就应当批准病假,但是在休病假期间,病假员工对公司仍然负有勤勉的义务,有两件事情是不可以做的,一是外出旅游,二是在外兼职。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报载,宋阿姨2012年7月19日入职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外场服务员。她自2017年2月16日开始休病假,病假单上疾病诊断为腰疼、腰突症、骨痹症等骨科类病症。2017年4月26日,公司以宋阿姨提供的病假证明单上病情与实际身体状况不符,这种欺骗不诚实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服务组员工手册严重违纪条款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宋阿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宋阿姨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庭审中,公司提供了宋阿姨微信朋友圈截屏打印件及公证书证明。宋阿姨则辩称,朋友圈中部分照片系亲朋好友来沪看望时一同拍摄的,还有部分照片是在家附近公园拍摄的,均不能直接反映原告平日生活状态。宋阿姨还提供了一份家人拍摄的视频、贵阳开阳县猴耳天坑的网页打印件、原告本人微信朋友圈2017年2月6日评论的截图,证明自己2017年2月19日、2月21日在贵阳开阳县,并非朋友圈中陈述的"云南景点",只因虚荣作祟才作此陈述。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原告微信朋友圈显示,原告确实存在游玩行为。原告自行提供的视频中,其前往贵阳开县的景区介绍中,明显提示游客"坡陡路长、梯步较多"。原告在向被告提交因腰突症等病情需要休养的病假单后,仍前往景区游玩,有违病假制度初衷。被告据此认定其存在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宋阿姨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只要员工提交了合法的病假证明,公司就应当批准其休病假,但是在休病假期间,病假员工对公司仍然负有勤勉的义务,有两件事情是不可以做的,一是外出旅游,二是在外兼职。

关注一

员工病假期间不得外出旅游

疾病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企业给员工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了让员工病假期间保证休息,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放弃休息从事其他活动,显然与请病假的初衷不符,也有违诚信的原则。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大家都能够接受。但是对于判决理由是因为其前往贵阳开县景区“坡陡路长、梯步较多”,而患有腰突症不应有外出游玩、爬树、穿高跟鞋等行为,那么反过来说,如果她的病情允许外出旅游,是否就可以外出旅游呢?

现实生活中,很多罹患抑郁症的职工就说,外出旅游有助于抑郁症患者的康复。假如宋阿姨罹患的并非腰突症,而是抑郁症,那么她是否可以到云南或者贵阳去旅游呢?笔者认为:一样不可以!

首先,没有证据表明,只有外出旅游才能治疗抑郁症。甚至有专家指出,中重度抑郁症病人不宜旅游。专家说,对中重度抑郁症病人,定期正规服药,可使紊乱的大脑功能神经网恢复秩序;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疏导等辅助手段,可以得到临床痊愈效果。中重度抑郁症病人不宜旅游,出远门、看风景,可能诱发更悲观、更绝望情绪,加重自杀倾向。

其次,即使亲近大自然和适当运动可以愉悦心情,有助于抑郁症患者的康复,但是走进大自然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到本地的公园里去散散步,一样可以开阔心胸,安定神志,没有必要一定要去云南或者贵阳亲近大自然。

第三,员工利用病假时间外出旅游有没有如实报告单位?如果单位批准则另当别论。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单位批准就外出旅游,而员工当初请的又是病假,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总之,病假员工原则上不得外出旅游,而不论其病情是否允许旅游。

关注二

员工病假期间不得在外兼职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据此,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如果公司查实劳动者在外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的话,可以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要求其返回单位复工。但由于此通知发布时间很早,现在医疗保险已由社会统筹,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不由公司负责,而是由医疗保险统一负责,停止伤病保险待遇恐怕难以实现。此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现在公司处理违纪员工主要以企业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如果员工利用伤病假从事与有收入的活动,用人单位可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另外,尽管公司未掌握员工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但是只要掌握了其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经营相冲突的活动,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证据,也可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因为不管员工是否从兼职中谋利,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当然公司应举证员工已知晓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相关案例】 侯某受雇于2009年4月进入该公司担任业务代表,侯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5年3月,之后一直休病假,公司支付了侯某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016年5月,侯某忽然接到公司同事徐某的电话,约其在外就餐,侯某欣然答应。就餐时,侯某与徐某相谈甚欢,当徐某问到侯某近况时,侯某表示,他在外做了一份兼职,是在某公司下属的网络部门从事网管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侯某没有想到的是,徐某其实是受公司指派,来搜集他休病假期间在外兼职的证据的,这段谈话也被徐某悄悄录了音。几天之后,公司以侯某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侯某的劳动关系。

侯某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共计12余万元,未获支持。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侯某的诉求不予支持,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关注三

病假员工严重违纪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有人问:对于上海的病假职工来说,如果到城隍庙的九曲桥上去逛逛,这个算是旅游呢,还是散步呢?还有的职工病假期间在家里炒股,这算不算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因为上班职工平时也可能抽空去城隍庙逛或者炒股,但是上班职工是不可能去云南或者贵阳的,而病假职工却利用病休时间从事了与病休不符的事情,这有违病假制度的初衷,对于其他正常上班的职工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只是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一般性质的活动,尽管有可能使病情加重或加长恢复时间,其行为有违其申请病假的初衷及单位批准其病假的用意,确有不妥之处,但只要并非是外出旅游或在外兼职,且无严重违反诚信的情节,则一般用人单位可给予批评教育,而不宜按严重违纪处理。

同时,用人单位处理违纪员工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晒朋友圈的照片,但是事后员工删除了,公司在举证上就存在困难。而这家公司就做得很好。当宋阿姨微信朋友圈晒出旅游照片后,公司马上就去办理了公证,使证据得到了固化。

而今,向公证机构申请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的人越来越多,公证机构凭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法院和行政机关认定和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公证员可以通过手机,一步步将对方发在朋友圈中的照片、文字以及定位地点等全部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保全公证书。

另外,公司在依法解除前,还应给员工一个申辩的机会。员工说是因虚荣作祟发了号称去云南旅游的照片,实际上并未去云南,那么究竟到哪里去了呢?员工说实际上到贵阳去了,被单位记下来,一样是严重违纪。如果说哪里也没去,就在家附近的小区花园里面散步,那么就要提供证据,否则就会被认为去云南旅游了。总之,给员工一个申辩的机会,不仅可以让公司的决策彰显公平,避免失误,也可以让公司掌握更多的证据、赢得主动。用人单位切莫忽视了这个环节。

【相关案例】2011年7月,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分店女工李春丽在阳台浇花时摔了一跤,扭伤了腰,请了3天病假。休病假期间,一位朋友打电话邀请她参加一个由香港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劳动法》及工会知识培训,回来后她被公司解雇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春丽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是她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偶尔外出参加为期一天的培训,其情节尚不构成严重违纪,判决沃尔玛应向李春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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