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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下放子公司不愿换岗换地补偿怎么算?

2018-07-25 09:20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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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邓少愚从集团到下调子公司工作,最近,所在的部门与岗位被列入裁撤范围。想回集团去也不成了,面前只有两条路:一是变岗后随迁,二是解除合同拿补偿。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邓少愚来信咨询:我是从集团公司调到下面企业工作的,前后工龄近30年。最近,从集团到下面各子公司的股权、经营范围、工作地点均有调整。我所在的部门与岗位被列入裁撤范围。现在我想回集团去也不成了,面前只有两条路:一是变岗后随迁,二是解除合同拿补偿。我想选择补偿解除这一条路,因为这次补偿金额还是挺高的。没想到,最后我的补偿金额还不如比我工龄短的人高。

单位给出的理由一会儿是集团的十几年工龄不算,一会儿是要算也可以,但必须按实际到手工资计算。我被彻底搞晕了,想麻烦你介绍一下补偿方面的规定。

老马同志回复:

经济补偿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必须算清楚。假如你对解除没有异议的话,那么,我就着重把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你介绍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补偿首先跟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即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六个月来区分,这应该不难理解。问题是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只有十几年,单位没有把你以前在集团公司工作的十几年算进“本单位工作年限”里,这样你的30年工龄要少掉一半,补偿月份也就相应减少了。那么单位的做法对不对呢?这里你可以对照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哪些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月工资标准如何计算?“一年一个月”,如果“年”搞清楚了,接下来就是“月”了。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由此可见,单位只算实际到手工资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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