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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后娘家的公租房能否算他处有房受限制?

2018-08-08 10:20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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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蒋家媳妇出嫁后,弟弟结婚与父母同住至今。房屋的性质还是公租房。其夫家的房子也将被征收了,在娘家分得的房屋算不算“他处有房”?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蒋家媳妇来信咨询:我听邻居介绍,向你请教些问题。我未出嫁时,我爷爷一栋私房动迁了,每人4平方米,分的房子远的可以加2平方米/人。当时按照爷爷、奶奶及四个子女的家庭分了五套房子。我们一家分了二房一厅。我们一家四口,我有一个弟弟,我的名字也在分配名单上。后来我出嫁,弟弟结婚与父母同住至今。房屋的性质还是公租房。我夫家的房子也将被征收了,我在娘家分得的房屋算不算“他处有房”?有人说应该算的。如果算,我是否属于“因结婚可以不受限制”呢?

张律师回复:感谢你关注本栏目。根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你爷爷的私房因动迁分配到的“公房”,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住房”的范围。

相反的观点我也听说过,但仅是个别不了解本市房产发展历史的人提出的与上述文件有冲突的观点。目前,上述文件并未被废除,特别是在无新规的情况下,这种观点在法庭上是不被认可的。

关于“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是根据房地局2001年发布的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而来的。还有由于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你说的当时每人分得4平方米或6平方米,现在已经变为15平方米居住面积或2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了。另外,关于“共同居住人”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它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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